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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地产
万科洋浦花园地上车位2013方案严重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
王子 2012-12-10 09:26:37 扫码看帖   3 5312
万科洋浦花园地上车位,在没有经过业主半数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联合傀儡业主委员会,强行决定对地上车位进行,大型停车场式的改造,严重违背广大业主利益,严重侵害业主权利,严重影响日后园区行人安全。我是二期业主,收房刚刚一年,当时抽的车位时,大多数都是兴奋的,可是,车都没怎么停过,钱照常交,结果,就收回了,你们说需要三分之一的业主反对,才能重新考虑??????我不知道万科是怎么想的,你们这样不是为日后的管理,增加大量的难度么??在贴出通知之前,我们业主没有人知道车位会改变,进行这么大的调整,你们是不是有义务先征集下意见,你们说,需要三分之一反对,我想问下,你们经过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了么????我们百分之99的业主竟然全然不知,只有你们和你们的傀儡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我想请问,你们是怎么知道这代表广大业主利益了????我不是非得强调自己的车位必须一直自己用,可是试想,以后系统显示全小区就一个车位了,我们大晚上的是不是还要绕着小区转一圈去找这个不知道离家多远的车位啊??现在车位的管理,车辆都是到处停在自己楼下,到时候,你们这套方案执行后,园区只会更乱,到处停的都是车,孩子,老人的安全怎么保证,出了问题虽然你们法律上没责任,但是间接上,你们就是凶手。还有,每天5元,30天150元,价格比原来涨了百分之五十,是不是夸张点了,我们是回家,不是去商场交钱抢车位呢!!!!!!!!我知道你们的难处,也一直相信万科的品牌,可是这次这事,做的确实不咋地,私自改方案,私自涨价,私自制造业主之间摩擦,造成园区不和谐,也为日后埋下隐患,我希望万科的领导对此能重视起来,改变调整方案,不管哪种方案都应该是本着不会影响园区行人安全,不影响大多数业主利益,不变相涨价,并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而不是决定之后要三分之一业主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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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
沙发
58782366 
2012-12-10 17:33:21
同意楼上!
车位改革方案初衷是好的,但从发布的通知上来看,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或者说新的规定与正在执行规定同时违背了车位业主共享的原则。
地上车位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包括:有车业主(含有地下车库业主)、无车业主,制定的规定应该保证这一前提,否则,业主合理权益将被践踏。
另外,如楼上所说,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应征集相当比例的业主意见,否则制定的规定,很可能存在违规或满足少部分人权益的情况。
再次说明,新规制定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充分利用车位,但应考虑全面。
板凳
长春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2-12-11 08:58:07
尊敬的[王子朋友:
     您好!感谢您对园区公共事务的关注,您的不满心情我们非常理解。 关于露天停车位管理的确是我们管理中的难点。
  自2012年洋浦二期办理入住后,园区实际入住户数逐日增加,面对园区1861户,规划的露天停车位只有269个的现状,继续坚持执行园区没有摇到车位的业主的车辆禁止进入园区的规定在现实很难有效落实,面对园区外大量的车无法进入园区,而园区内有限的车位确处于空置的状态,大多数业主对进行摇号固定车位的办法意见越来越大,车辆停放管理产生的矛盾屡禁不止。

依照法律程序:洋浦目前的地上车位属于规划内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开发商有权面向业主进行处置而无需进行全体投票表决,且洋浦所有露天车位服务协议至2012年12月31日全部到期。

依据洋浦实情,如何最大限度的满足大多数业主的停车需求?是摆在物业服务中心与业主委员会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洋浦花园近三年的管理实践,并广泛听取业主的意见与建议的情况下,11月29日经业主委员会表决一致通过2013年调整露天车位管理方案——面向全体业主执行先到先停的停车方式。此方案的落实我们需要将现有的捷顺98车禁系统升级改造为捷易通Ⅳ车禁系统,园区出入口LED显示屏将实时显示园区露天车位数量,当园区车位全部停满时,其他车辆刷卡也不会进入。园区不固定车位使用人虽然可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全体业主的需求但是正如您所想也将会大大增加我们的设备维护成本与人力资源成本。在2012年12月1日发出了调整露天车位管理方案的联合公告,面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公告发出后大部分业主认为此方案全体业主可以全程监督,真实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与透明的原则,让每一位业主利益均沾,入园停放车辆的机会均等。公告过程中我们也得到了少数原摇到车位业主的反对,认为此方案侵犯了少数业主的既得利益。解决社区公共政治问题,我们更多的是尊重大多数业主的意见,最终的决定权也将是大多数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或少数业主。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为我们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祝您身体健康,全家幸福!

                     洋浦花园物业服务中心
                        2012年12月11日
地板
王子 
2012-12-11 12:54:56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所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了房屋本身的套内面积及房屋分摊的公用面积。”

我咋没看出来,哪写的开发商有权收回的字样呢
依据该条款的规定,我们将停车位分成两部分具体分析其权属问题:第一部分是法定的权属,即《物权法》明文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位,这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禁止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擅自出租或出售的;另一部分是约定的权属,即在规划内的停车位,是可以由开发商和业主共同协商并通过租售赠等方式确定权属的,但是由于当前开发商和业主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地位的不平等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真正实现协商确定权属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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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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