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汤姆大叔 于 2020-10-12 18:04 编辑 万科集团公司: 万科物业成都公司: 昆明万科物业分公司: 原负责人——赵鹏举: 全文作者:居住在万科物业项目内,68岁的退休老人, 撰文原因:咽不下这口恶气! 撰文诉求:有这样本事的万科职员,业主不要周帅了! 以下内容从2020年9月27日在万科官网监督平台发出之后,除了平台留言说联系不上我之外,我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在万科官网发帖,足以证明昆明万科物业是一个没有监管的企业! 周帅:昆明万科物业公司在线的员工,还有本市万科物业项目的业主,发现这篇撰写你偷窥业主个人隐私的作文,你可以放心,都会仔细阅读,引以为戒,一起学习法律知识,从中汲取教训。这下子你可是出大名了,不过这就是你要的结果,本68岁退休老人,满足你的愿望!成全你做梦都想出人头地的愿望!在你的老板面前,我随时欢迎和你面对面! 2019年12月12日下午15点12分周帅给我打电话,当然被我关闭拒接了。为什么?这是因为他把我的微信拉黑了,既然周帅拒绝交换意见,他还有什么厚脸皮给我打什么电话哟! 然而,马上转过身来,周帅就给我卫国戍边现役子女打电话。 我向辖区的街道、社区和派出所出示了我在万科金域缇香小区的产权证,证明我是业主,辖区派出所也出具了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并且小区物业的财务,在我的工商银行账户内代扣物业费也有六年多了,这些都可以证明我是业主。 2018年5月7日下午17点,在物业办公室,周帅在我面前,眼睛看着天花板,嘴里不干不净的念叨我女儿的名字赵x,其实就是用我女儿的前途绑架、恐吓我,当晚因为找不到周帅,我于5月8日清晨向110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佟丽警官出现场,周帅当面赔礼道歉。 在警察面前,周帅自己亲口承认了一个事实,那就是他们肆无忌惮的跑到许多业主的工作单位,对那些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提出意见的业主,周帅竟然联系业主单位的负责人、捆_绑业主的个人前途、饭碗,对业主恐吓,受害业主有二十几人。 周帅自述:他的行为属于万科物业的职务行为,这也太奇葩了吧!嘴巴都惊的张大了!下巴也掉下来了!真是被惊呆了!如果业主以牙还牙,你周帅一辈子休想安宁。业主有多文明啊,还在线慢慢的爬格子打字,与周帅摆事实,讲道理,哪里去找怎么好的业主! 别以为天下只有你周帅自己最聪明!二等军功章、上校军衔的小区老兵业主,当着几名老兵业主的面提醒你周帅,你不在体制内,充其量一个打工“经理”,这样的啥子“经理”手机甩出去,都可以砸死一堆堆!周帅被恶心了爽吧?体制内的职员,哪个敢这样的张狂! 周帅:你一定得到消息了,中央巡视组再到昆明。 周帅:本案还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法律明文规定的追诉期,不会只对他人不对你。我理解一部《宪法》和《刑法》,一面国旗和党旗之下,国家法律不可能存在严惩他人,却对你宽容,做好准备哟,不能排除你可以继续逍遥法外,万一你进去了,千万不要被吓的尿一裤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刑法明文禁止性的行为,归纳如下: 一、本罪是故意犯罪,属于明知故意而为之,过失不构成犯罪; 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三、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四、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本罪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的追诉期限,简单计算至少在12年以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昆明万科物业公司,究竟是你们的领导能力有限?管不住周帅,还是周帅的大腿太粗,你们不敢惹?是不是你们故意怂恿他为非作歹?把一个好端端的金域缇香小区物业弄得乌烟瘴气。 中国革命史就有蒋介石4.12屠_杀革命志士一节,为民族解放事业、革命党人不惧刀光剑影,为自由流血牺牲。而现在已经是法治社会了,不就是物业公司的一个小职员周帅,却能私自进入国家大数据库,非法窃取业主的个人信息,目的就是在小区制造依法治国下的白色恐怖,用不流血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堪比4.12还要“高明”恶劣,还要更有“技术”含量。 周帅的行为发展到今天,已经到了故意违反国家《刑法》明文禁止性的行为,如果不是赵鹏举的故意同流合污,故意放纵不管,周帅为什么胆敢在全国范围打黑的时候故意为非作歹。那么,至今周帅没有得到处置,就可以证明,昆明分公司已经是严重涉黑了,也证明了昆明万科物业公司负责人根本没有能力管理这样一家企业,甚至可以证明其与涉案职员同流合污! 为什么周帅利用业主个人信息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活动?为什么偷窥业主个人隐私可以在万科物业昆明分公司可以横行?是不是国家《刑法》明文禁止性的行为,可以在万科物业没有法律效力? 昆明万科物业是一个藏污纳垢的遮阳扇!就连国家法律都奈何不得?说明其领导人不是法治意识淡薄那么简单,而是在国家依法治国之下,继续胆敢为非作歹!真的是无人监管?无人敢管吗? 再看看,万科周帅的“雷倒”一堆人的语录:“成立业主委员会只有你一个人在折腾”“只有你一人在业主大群里经常发帖”“煽动业主闹 事”“你一个68岁老人没有写作能力,一定是子女参与代劳”“部队应当从重处罚你卫国戍边现役的子女”“他是成都物业公司调来的”“他是你赵鹏举五年的大秘”“你和一些不良业主聚在一起成立业主委员会,目的是想更换物业”......多多! 万科物业公司小职员—周帅的以上经典“雷人”语录,那一条属于国家法律对于公民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哪一条属于国家已经立法的强制规范?周帅想在万科物业设立个人的“私法”吗? 周帅竟敢限制公民享有《宪法》的权利!不仅仅是胆大妄为,更是满嘴的污言秽语,他牛逼到了做梦都在想设立可以超越和高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个人“私法”,周帅经常提醒我,他是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有没有昆明万科物业公司的授权?如果有昆明万科物业公司的授权,就可以证明昆明万科物业管教无方,一个充满谎言严重涉黑的物业分公司。 和赵鹏举说过无数次,中国的法律制度规则遵循的是:“罪行法定,罪责自负”。而周帅所创立超越和高于《宪法》和法律的个人私法“罪名”,那一条又属于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宪法》保证的公民人身权利,周帅有什么权利去剥夺?我个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又凭什么试图利用我卫国戍边现役子女绑架控制我?是不是赵鹏举教唆的?看来利用个人隐私恐吓业主,这是昆明万科物业公司的“优良传统”,是在依法治国的之下,故意在金域缇香小区内制造白色恐怖! 周帅私自窃取业主个人信息的直接后果: 业主委员会选举筹备组的成员,因为担心被扒光个人隐私,xxx xxx等业主退出筹备组的工作!业主委员会候选人xxx xxx也是因为担心被扒光个人信息的威胁,也准备退出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虽然经过极力的劝阻,但是还要保留意见,可能随时退出!造成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瘫痪,即使是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也会面临工作瘫痪。 周帅还有更为荒唐的一幕,小区内居住的业主xxx xxx先后找到筹备组,声称周帅同意并安排两位进入业主委员会,请给他们安排工作。真的是无 耻至极!! 这样荒唐的闹剧,难道昆明万科物业公司不知道?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是国家法律明文授权小区业主监管和小区依法自治的权利,昆明万科物业公司和小职员周帅,你们有什么权利剥夺和干预? 昆明万科金域缇香小区的业主,根据国家法律的授权,依法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三年前在时任昆明万科物业公司负责人卢某被内斗挤出去之后,周帅立即变脸,利用手中控制的业主信息,拒绝配合选举,理由是政府官方没有给他书面的授权?一个民营企业的小职员周帅,可以如此胆大的对“权利”提出要求,惊呆了!国家还有可以不受依法监督的私营民营吗?而国家法律对物业企业监督的明文授权机构,就是业主委员会,周帅的目的,就是不受监督为所欲为的捞取不义之财。 2019年元月,我在万科官方论坛公开发帖,题目: 【万科物业职员周帅故意破坏金域缇香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的行为,究竟是他的职务行为?还是他的个人的行为?】此贴发出去之后,没有任何下文了。而业主急需对小区整改的项目也被搁置,比如:更换被污染的热水管,盲道湿滑伤人等工程,现在人工费上涨了50%--80%,这笔钱该谁出资? 再看看周帅怎么接待业主: 2018年6月26日上午11时四个老兵业主找周帅协商物业工作,他的眼皮都不抬,眼睛盯着电脑,手里玩手机,嘴里嗑瓜子。人才呀! 哪里找来的毫无教养的“人才”呀!最可恶的是,当着四个老兵的面,吹嘘他可以自由进出国家大数据库!谁给了周帅这样的权利?谁又给了周帅偷窥国家大数据库的机会? 中国最不缺缺的就是人,满大街都是,不知道昆明万科物业从那个劳动力市场发现了周帅这个旅游专业中专还没有毕业的“人才”!一个故意触犯国家法律明文禁止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请周帅另谋高就,业主工资怎么能发给违法之人,我们拭目以待! 郑重声明:本人愿意对以上文字的真实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附上2019年12月13日业主 @花生邀请码8HCPMO的帖子。 真实姓名:杨xx,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成员 1、万科这个狗屁周帅这不是看人下菜碟嘛,关于车库乱停乱放老娘说了没一百遍怕也有几十遍了,根本屁作用都没有,看见群里有炫耀和这个**关系好的生生的把我一个安静的美少女气成了泼妇 2、那只在业主微信群里偷窥和监视的,要我在群里向你道歉,明确告诉你,是异想天开,建议你走司法途径,到哪部都奉陪,能在上班时间电话骚扰我说明我及家属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各种隐私已经被你盗取了,你要采取对付大叔的那种卑鄙方式也随便你,放开手脚来个大招,咱们正面刚。 3、他们报警了,派出所给我打电话了。 4、再次拨打给我打电话民警的电话想问问他们是如何获取我及家人的联系方式的没接,发信息也没回,我知道那个东西或它的眼线就在业主群里,再次告诫你,大清已经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了,株连九族的律法废止了,中国的法律是责任自负,任何事@我@我@我,我会保留我母亲就医产生费用的发票,必要时找万科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