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与第三方验房机构于2020年10月9日对待交房屋初验,期间发现多处质量问题,于当场在屋内标记并告知房修,截止目前已达41天,地产仍未完成全部整改,合同规定交付时间为10月30日,现已因维修原因造成我收房延期。 2.整修期间我多次询问进度问题,房修多次表示进度不明或不回复,严重耽误我后期装修工作的进场。 3.昨日收到地产发的催交付通知,也请地产方做好业主未交付原因收集工作,不要未做了解盲目发函,对我工作生活造成诸多困扰。我房为质量不合格在修导致的未交付,是卖方责任,我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履行买方权益,未做拒收要求,现要求地产根据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整改,所有因整修拖延和不合格整修导致我方的损失由贵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