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本人于外出后回家,把车停入地下车库。在倒车进车库时听见有异响,经仔细查看是由于车位旁的消防栓门未关闭导致器材门与车辆发生刮擦并使车辆产生划痕。确认消防栓中检修记录后发现于当日下午17时左右曾有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并登记。本人出门时间为当日下午16时,外出时消防栓门正常关闭无异样;归来时间为当日21时左右,此时消防门处于较大角度敞开状态,导致与车辆发生刮擦。 后联系物业进行沟通,认为是检修人员操作不当而发生事故,物业同意赔付但为正面承认过失,积极推诿。 1、自发生事故后,物业从未主动联系寻求解决办法,甚至连正面承认操作不当的一个道歉都未曾,都是由我方联系发起对话甚至寻求当面沟通。 2、在首先不了解事实损伤情况下物业先是提出我方倒车影像没有显示先甩锅。 发现无法推责后再而提出抛光方案,为的就是糊弄过去赶紧息事宁人。 11月21日一早我方去物业想要进行当面交涉,物业提出先去小区东门就近汽修店进行评估,同行工作人员仍旧劝说进行抛光,并口头表示尽量简单处理最多赔偿200元。 当日,双方一同前往东门汽修店,对方给出已经损伤底漆无法抛光的回复。 3、我方一直坚持以4S店回复为准,在东门汽修店回复后我方再次坚持去4S店进行专业评估,物业未表示反对。 所以于2020年11月22日周末抽时间去4S店具体查看,4S回复受损区域油漆需要全部铲掉重做,维修时长需5个工作日,费用800元。 当日从4S点返回后立即像物业进行反馈,物业再次表示只同意赔偿两百。 我方表达了拒绝接受,物业管家表示等周一(11月23日)经理上班了之后再次反馈我方态度。 今日,物业回复原话:“你好,我们已经跟我们领导联系过了,最多这边申请200块钱客户关怀。“您这边有异议的话,到时候可以报交警定责。” 4、到目前为止,仍旧没有责任到人,具体是哪位工作疏漏消防检查完之后没有关上消防门,甚至连物业经理的联系方式,我方一概不知,只能通过一个昵称“海金沙”的物业管家进行传话。且事件发生于本人购买的车位并且按时缴纳车位管理费用的场景地点,请问又何来交警定责之说呢? 当初购房时期一口价25万元的车位款之外,自2019年一月一日交付起,每月物业费320.4元,车位管理费用60元。 在发生因物业工作疏漏而产生的损失从未正面承认,并且只愿意承担200元的“业主关怀”。并且个人理解为“爱要要,不要拉倒”的回应,作为业主我无法接受。 5、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35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方诉求:姑且不算因车辆维修产生的误工费,请按照4S店实际维修所需的费用进行照价赔偿,承担起物业应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