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本人与北京万科观承项目销售部门(员工王云)签署《观承望溪项目购房意向书》(简称《意向书》),约定交纳10万元现金(已转账)作为该项目叠拼14号楼东边户的诚意金,同时约定,本人应于1月26日前与对方签订《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简称《认购书》)并按《认购书》约定期限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简称《预售合同》)。 对于万科销售方,《意向书》中没有列出明确的义务,但在3.4条中写明了“若约定的任一先决条件未能成就的,视作购房意向人自动放弃意向房源及优惠权益,出卖人有权将该意向房源另行出卖给第三方”。此处的先决条件即指2.1条中列明的1月26日前签署《认购书》,并按《认购书》约定的期限签订《预售合同》及支付相关款项。 我曾询问是否应在《意向书》中写明房号,销售人员告诉我《意向书》为公司统一格式,不能修改,双方既然约定了意向房源,该房源就一定不会再进行出售,而是为我保留到1月26日,如果届时我没有签署《认购书》,该房源会放出再次进行公开销售。我看到《意向书》中已经多次提及“意向房源”,加上我们一直都在反复沟通,也非常清楚地确认过房源,所以就直接签了字。 没想到1月15日,在距离约定的签署《认购书》的截止日期还有11天,且2.1条所指所有先决条件均未出现不成就的情况下,销售人员突然通知我,该销售人员的经理已经在当天把14号楼东边户卖给了一个内部关系户。我提出要遵守约定,销售人员表示自己无能为力,后来销售主管(未告知姓名)打电话给我,也表示没有解决办法。销售经理(不知姓名)自始至终没有露面也没有和我有过任何方式的沟通。 我的问题:
|
地板
tslt_16811081198
2021-01-21 14: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