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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美好家
从2月24日发帖询问物业成本至今一个月余,渺无音信!
汤姆大叔 2021-03-19 10:58:58 扫码看帖   2 2948
本帖最后由 汤姆大叔 于 2021-3-22 14:14 编辑

习 主席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重要讲话:
       任何我行我素唯我独尊的行径,任何搞霸权、霸道、霸凌的行径,都是根本行不通的,不仅根本行不通,最终必然是死路一条(长达五分钟的掌声)

2月5日昆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做好物业服务有关事项公示工作的通知》,距离截止日期剩下的时间不多了,我们业主已经是急不可待了。昆明市的很多物业企业已经在小区内公布上一年度的物业成本。这项规定的法律依据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

其中第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这条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的规章公布已经有十六年了,万科物业企业什么时候遵守了以上规定,什么时候主动向小区业主公开过你的物业成本,自己看清楚哟,这条规章没有对 “包干制” 或 “酬金制” 可以不公开物业成本的限制性规定,这可是物业企业从业的强制规范。看来万科物业硬是要把自己拉入违法企业的名单?完全是地地道道的在自我感觉良好,在搞霸权、霸道、霸凌的行径!距离昆明市住建局限制的3月底的最后日期不远了,业主拭目以待!如果故意搞霸道、霸权、霸凌,习 主席说了:最终必然是死路一条!


物业企业的收入必须是合法的,简单归纳如下:

第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属于物业企业应得的收入(暂无);
第二,行政规章明文规定属于物业企业应得的收入(地方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
第三,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企业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除以上要件之外,物业企业没有法定其他方式的合法收入。


而什么是有效的合同,可以参考《民法典》的规定,其中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行为能力,这是《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对于物业企业的资质可以通过合法登记完成,而《合同》甲方业主当事人是通过业主大会完成业主协商一致的必要要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监管部门的许可,才能具备法定签约的合法要件。如果甲方当事人的业主委员会任职期满,被监管部门注销了资质,那么,不具备了《合同》甲方当事人合法资质的法定要件,《合同》无效,如果认定《合同》继续有效,那是自欺欺人没有法律依据。

而物业合法收入的基本构成要件如果不存在了,那么物业企业收入的合法性,就存在悬念了。如果没有合法的经济来源法律依据,那么装在口袋里的非法收入,那是必须要吐出来。真的以为没有业主大会协商的收入,万科物业就可以放肆的装进口袋里,那是做梦!!该吐出来的钱财,如果不吐出来,可能涉嫌《刑法》以下的罪名:“贪污”、“挪用”、“非法占有” 等,等待物业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们只能是去坐牢!

金域缇香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六、十五、二十六条的约定,存在侵犯业主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无效约定,那么物业企业的管理们,对于存在严重争议的条款,如果继续装蒙,证明了你除了是违法企业,还能证明什么?违法就要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罪刑法定,罪责自负!

必须提醒万科物业企业的管理们,违法和非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具体的解读你们自己有法务。

万科物业的管理们,上一篇帖子已经提到物业的小职员月薪才¥2000多元。借用此笺之际咱们不需要掰扯!只能说太心黑了!

如果没有合法依据装在口袋里的钱,那是一定要吐出来的,而所谓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合法员工工资,计算的标准因为没有了业主大会和万科物业的协商机制,那么唯一的合法依据就是地方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工资最低收入标准。超出标准的收入都属于非法所得,必须吐出来,《合同》甲方当事人存在要求乙方当事人必须吐出非法所得的可能性!

在万科物业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如果约定所谓的 “包干制” ,前置条件是必须公开物业成本,这也是 “包干制”《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如果万科物业不公开物业的成本,在《合同》里面暗藏玄机,故意侵犯甲方当事人业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那么 “包干制” 涉嫌违法不能成立,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万科物业如果不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涉嫌欺诈,那不是民事责任,如果涉案金额巨大,那是刑事责任!要去坐牢的!

小职员周帅之流,你们一定都听说了,全国的政法系统已经开始了整顿,彻底清除害群之马。而那个为周帅提供业主家庭成员信息的 “警察” 是谁?前一篇帖子已经告诫周帅,万科物业不会承认你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希望你能自觉的向受害业主道歉,争取谅解。但是,你并没有自觉的去做,够牛的了,似乎用你浑身的 “勇气” 在向业主示威,其结果只能是害了你自己。至于业主会不会追究万科物业的职务违法行为,那是业主的事情,你不必抱有任何侥幸,对于混入警察内部的败类,业主为了依法治国,为了清除害群之马,业主必须要依法追究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责任,这是业主的权利,而本案的刑事追诉期届满还早,现在业主以牙还牙的机会来了,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周帅有人为你垫背吗?

那些工资只有¥2000元叫苦不迭的万科小职员,一旦国家完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立法,金域缇香小区具备了《合同》甲方当事人与万科物业对话协商机制的时候,你们应当相信:业主的物业费是怎么使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一定会限制万科物业的非法暴利行为,限制物业非法的物业成本,业主也一定支持小职员们合理合法的诉求。

万科物业周帅之流小职员,不要用你的脚丫子去踢业主的钢板,只会是头破血流,
再次声明:我们业主不要小职员周帅了,请自觉离开,不要死皮赖脸的混在万科!


在线观看帖子的万科职员,你们应当从刑事犯罪嫌疑人--周帅的事件中汲取教训,
和业主交流,必须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的约定,不能用违法的手段,
特别是非法进入国家数据库,偷窥业主的个人隐私信息,更不能恐吓和糊弄业主!

为周帅提供业主信息的小警察,业主一旦报案,肯定被周帅害惨了!饭碗不保了!


昆明万科物业:
请你自觉按时履行政府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在3月底之前公开小区物业成本的规定!
请你们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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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
沙发
昆明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21-03-26 13:47:24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认真记录,因您未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工作人员无法与您取得联系,您可以将您的联系方式以回复方式告知我们,或者拨打云南万科物业服务热线4009-515151反映您的问题,感谢您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板凳
汤姆大叔 
2021-03-29 15:16:15
昆明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发表于 2021-3-26 13:47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认真记录,因您未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工作人员无法与您取得联系,您可以将您的联系方式 ...

机器人复读机总是重复这样一句话?不可能找到联系的方式,我都有过一次上当,在论坛留下电话号码!你的联系承诺,从没有兑现过,继续惑,继续哄,继续忽悠嘛!收到业主的投诉,是你们应当主动的联系业主,怎么粉末倒置了?你们吃业主的,喝的也是业主的,养家糊口还是靠业主,物业服务的这个行业迟早会被你们自己弄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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