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12月初第一次开放日,业主进放开始提出地板颜色与样板间颜**系不一样开始,到正式进户日一直没有解决,本人拒绝进户,今年3月万科发了崔进户通知,本人及家人去了新房,发现还是没有整改,工程师说会给整改,发了地板样子,也确认了,今天通知,地板可以给换,换地板的费用自理,我就想知道,你们万科就这么欺负业主吗,《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35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也咨询了法律顾问,给出了一定答案。"另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样板房的法律性质为样品,样板房所展示的装修标准具体而确定,应属要约的一部分。因此,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附件中无特别条款对样板房的性质做特殊约定,开发商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然而,实践中大多数开发商单方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均会设定特别条款,内容大致为"该房屋的交房标准和条件以本合同之规定为准,有关该房屋的样板房、宣传资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仅供买受人在选择楼盘时的参考,其中所述内容并不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条件。双方同意,以上宣传资料如与本合同约定有冲突,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在此情况下按照"契约论"原理,即严守合同约定内容履约,开发商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就无需与样板房一致。 购房者虽然可以以"格式提供方未作必要的提醒和解释"为由进行抗辩,但举证难度较大。 因此要特别提醒购房者与开发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要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这样更有利于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考虑到样板房可能拆除或结构内容等发生变化,建议购房者将样板房情况以拍照、录像等证据形式予以固定。下面会提供样板间证据 还有从一期开始业主都有提出质疑,是你们都没给解决,万科的态度一直很强硬,我是看大地产买的房子,但不是被欺负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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