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朝起云山7-2-503 业主,本人于2021年3月12日与朝起云山项目销售周棋签订房屋认购书,因前期与销售沟通折扣问题未达成一致,销售承诺给予购买车位优惠1万现金,当时车位全款购买价为13万,故我的车位款是12万;签认购书时未与销售签订车位任何协议,在车位图上标注了353号车位红标;销售仅出示了他们内部销售的优惠请示截图,未发我; 2021年3月22日本人于销售周棋前往招行办理贷款事项,当天与销售沟通车位换到361号字母车位,销售说没问题,跟领导沟通申请一下就可以,361号车位根据我的优惠后价格是22万;2021年3月25日缴纳首付款,3月30日贷款放款; 2021年4月7日 我主动通知销售我预计在4月25日来付子母车位的全款22万,销售未回复 4月8日销售发微信告知361号车位无法销售,让我继续购买353号车位; 8号下午 我到案场咨询具体情况,最终他们表示361号无法出售,我当场表示理解,销售周棋的主管周伟给出的方案是 帮我申请购买两个车位,即353号和356号,353号车位依然是12万,但是356号车位需要13.5万,对于这个方案我表示接受; 4月9号我便申请余额宝现金体现并告知销售到款后我会第一时间来付款 在此期间多次与其主管确认资金到账动态,其回复是越快越好,并没有告诉我说一定要在11号付款; 由于余额宝周五提现需要到周一才能到账,在此期间我多次询问销售和其主管是否会影响签约,均未回复; 4.12日上午我联系销售余额宝提现到账,我中午来付车位款,销售也未提出说无法付款,当天签订车位认购单,销售和销控均签字确认,待我到财务室付款时,财务告知无法收款; 当天销售周棋和其主管周伟均在联系其上级领导 ,请示如何操作,但是没有结果。当天投诉至万科嘉兴总部客服,客服表示会跟进处理; 当天晚上我来到现场和案场吴经理沟通,吴经理态度强硬表示责任不在他们,责任在于我自己没有在11号付款; 4.15日签订第二个车位356号认购书 并交纳全款13.5万, 沟通无果, 4.16日联系嘉兴总部客服,客服表示无法处理,让我跟案场沟通,当日投诉至12345监督热线,4.16晚再次前往案场沟通353号车位,表示无法给出结果; 以上为沟通全部过程。 车位认购书双方已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应,已形成事实,双方均应按照既定约定履行,难道签约书只能限定买家? 对开发商无限定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