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购买了安徽省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森林城项目B2区旭庭4#、5#、6#、7#、8#、9#高层商品房的业主,在近期与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我们意外发现拟签订合同中相关条款和附表,与前期销售时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此我们多次通过万科400电话、销售代表与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进行交涉,但是交涉无果,同时也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就此咨询了有关律师,现将有关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关于森林城项目B2区旭庭商品房合同(预售)欺骗消费者行为向贵部门反映,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销售代表。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森林城项目B2区旭庭高层4#、5#、6#、7#、8#、9#号楼先后分三次开盘,开盘时间分别为2014年5月1日(8#楼、9#楼),2014年6月20日(6#楼),2014年8月29日(4#、5#、7#楼),开盘时样板房已经装修完毕对外开放,大部分业主所获得关于房间装修标准信息大部分均是通过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合作销售公司的销售代表口头告知及现有样板房展示,销售代表多次使用了“景观精装高层”等词语,客观上一定程度影响了我们的购房行为。 (二)大厅公示。按照合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合房〔2013〕71号)规定,“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在两次开盘认筹期间,我们所能看到和被告知的“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在附件三中均是使用了“XX或同档次品牌”的字样(见附图),其描述也和销售代表基本吻合,也与售楼部大厅中公示的“万科森林公园旭庭(B2地块)工艺工法展示”客观上再一次影响了我们的购房行为。(2014年9月2日我同几名业主代表一起去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局也同时查询到备案合同原件,合同附件三中均是使用了“XX或同档次品牌”的字样,与现场公示一样,但是给购房者签订的却不一样,删除了具体品牌。) 对于售楼部公示等相关宣传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第三条明确表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新华网,新浪地产网等各大知名网站上,2014年7月14日刊登的文章《合肥出台规定:严重缺陷商品房要按现价退或换》中引言:“据合肥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建筑科科长曹鹏程介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开发企业事后违反当初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样板房。如前文所述,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森林城项目B2区旭庭高层在样板房对外开发期间,通过实地查看和拍照,我们认为其样板房内相关装修标准与前期销售代表、大厅公示“万科森林公园旭庭(B2地块)工艺工法展示”内容基本吻合,也再次客观影响了我们的购房行为。 虽然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在样板房告知中加上免责条款,但在住建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中“2.2.3”条中明确要求,“居室装修质量首先应表现在样板间上,样板间要真实地反映装修档次和装修施工质量。交付给购房者的装修质量,不应低于样板间的质量水平。作为装修质量的衡量标准,样板间在购房者入住之前不宜拆除。” (四)购房合同。在我们完成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规定的关于购房资格、首付款等相关要求后,发现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中所描述的“双方约定(附件三)”发生了重大变化,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在未通过任何渠道告知我们的前提下,私自将原标准中“XX或同档次品牌”改动为“品牌”。与在工商局备案合同不一致!根据合工商[2009]132号文件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若干规定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销售处向购房者公示。签订正式合同时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 在住建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中“1.7.3”条中明确要求,“住宅开发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 ;“2.3.1”条中明确要求,“住宅开发单位和购房者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签订制式合同,并在房屋结构及设备标准中设置相关全装修标准的内容(参见表4-3《全装修套餐选择表》和表4-2《全装修标准装饰材料》)” 二、存在问题 (一)装修标准内容模糊。从销售代表获悉,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在与森林城项目B2区旭庭高层4#、5#、6#、7#楼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使用了此类模糊标准的附件三,使用“品牌”字样模糊标准和等级,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中明确要求,“若住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法定检测不符合验收质量标准或全装修住房的装饰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索赔。”而面对如今的“品牌”字样,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理论上完全可以回避索赔,恶意降低标准,举个例子,大家买的是一辆奔驰ML350,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完全可以提供一辆奇瑞QQ,因为合同约定的只是“品牌”。 (二)装修标准内容不全。按照合同规范文本,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在附件三中将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清楚,并且包括公共区域(每层电梯厅、走廊)关于地面、墙面、天棚的装修标准要标明清楚,电梯的品牌、型号要标明清楚。 对于购房一套旭庭高层商品房,从经济上我们需要承担至少90万的购房支出,从时间上我们需要等待到2016年6月才能进入验房环节,而这一切的保障就是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近期,在一再质疑下,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通过万科400电话、销售代表口头通知我们,“合肥万科将于近期对森林城项目出具公示,就有关问题进行回答”,但明确不会更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三的任何内容。 对此,我们表示谨慎的乐观,为了有效维护我们预期的合法权益,减少后期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我们强烈要求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在拟出具的公示中明确包含以下内容: 一、承诺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森林城项目B2区旭庭高层4#、5#、6#、7#、8#、9#楼按照在工商局备案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森林城项目B2区旭庭在交付、装修标准在相同功能区域(厨房、卫生间等)和相同装修材料(地板、地板砖、墙砖、墙纸、五金材料、电气接口等)的一致性(在合同附件中关于装饰材料及电器材料标明具体品牌名称,如**品牌或同等级品牌),尺寸可根据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二、承诺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森林城项目B2区旭庭高层4#、5#、6#、7#、8#、9#楼装修使用电器、使用卫浴的品牌的一致性(在合同附件中关于装饰材料及电器材料标明具体品牌名称,如**品牌或同等级品牌)。 三、对原合同中未明确的公共区域装饰标准、设备(电梯、门禁)品牌型号进行明确。 四、认真执行住建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中“1.7.3”条中明确要求的,“住宅开发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 合肥万科瑞翔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万科全资控股子公司,代表的是万科集团,我们提出的上述要求不仅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合理要求,更是万科作为一个中国房地产领导者应承担的责任!我们选择了万科的品牌,是我们对万科以往产品的信任,但不代表允许万科将白纸黑字的合同变成了口头承诺! 此交涉函已充分表达我们意愿,对后续处理,我们保留继续交涉或按缔约过失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万科森林城项目B2区旭庭高层 4#、5#、6#、7#、8#、9#楼业主 2014年9月3日 |
板凳
军魂
2014-09-05 09: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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