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20.06.30日交房,因为疫情原因实际交付2020.08.03,这点我们理解。与8.03交付日当天缴纳一年物业费,契税,维修基金,产证费共计35282.96元。现在投诉解决的问题是: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1-2项处理。1条款退房2条款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二,根据合同约定,2020.08.03交付(当天交的契税,维修基金,产证费,物业费等),开发商应该在2020.10.03日以前将材料交到房管局办理产权登记,但发票展示:维修基金2021.8.3日才交,契税2021.3.10日才交。维修基金晚交了12个月,契税晚交了7个月零7天。契税3.10交完后产证3.25办下来。 三,基于以上,已经构成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违约,需要按照十五条第2款支付违约金,即已付房款的1%,已付房款首付465111元,违约金需要支付买受人4651.11元。 请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