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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宸之光11#楼及12#楼飘窗尺寸问题的函
linfen19 2014-09-23 16:25:32 扫码看帖   6 4637
关于北宸之光11#楼及12#楼飘窗尺寸问题的函

杭州万泓置业有限公司:
你们好,我们是贵司开发的北宸之光楼盘11#楼及12#楼的业主,选择贵公司楼盘的首选原因,是贵公司在不断对品质追求及控制上,以及对业主的“全心全意为您”的服务理态上打动了我们,其次是贵司该楼盘中独有的飘窗设计。最终,我们于2014年于5月至7月份期间,购买了该楼盘11#楼及12#楼户型。
在考察与购买过程中,贵司坦诚将该楼盘“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进行告之,同时,在对样板房的考察期间,贵司销售人员表示:样板房内部空间尺寸根据该户型实际尺寸11制作,部分装饰材料与实际交付标准有所差异,但交付标准放置于样板房入口外侧,可自行观看。对此,我们表示认同。最终与贵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贵我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再次对“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及其他相关说明进行确认,确认过程中贵司均无口头及书面说明,11#楼及12#楼的飘窗与其余楼栋不同
20148月初,我们了解到,贵司该楼盘售楼部某处放置了一处名为“万科·北宸之光重要信息提示”告之牌,其第三款第5条提到:“11#12#楼立面飘窗,飘窗离地约600mm,窗高约1600mm,其余楼栋飘窗离地约400mm,窗高约1900mm。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该条款意味今后11#12#栋楼的飘窗相对于贵司展示的样板房而言,窗台高度增加,飘窗高度缩小,在功能性及使用性上与原飘窗有极大的差距,对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
针对贵司此次公示的信息,我们有以下疑问:
1、如果此次变动是我方买房之后,即在此7月份进行的变更,那么,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内容:“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但贵司并未在要求时限内书面告之我方,根据以上约定,我方有权进行退房。
2、根据贵司相关人员的事后解释:该事项不是最近发生的变更形为,而是一直存在,只是销售人员并尽到相关义务,未告之我方。那么,贵司违背了合同订立的最基本的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我方选择贵司楼盘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贵司的飘窗设计,在购房过程中,贵司告之了其他不利因素,却没有将最重要的信息,即在明知11#楼、12#楼飘窗与样板房严重不符的情况下,未口头及书面告之我方。无论是贵司相关人员的过失形为,还是贵司存在主观上的隐瞒,都违背了合同的订立原则,在事实上,贵司已造成违约。
贵公司王石先生于2013年发表的一篇关于“契约精神的意义”的文章,我方已拜读,并且非常认同王石先生的理念。在文章末尾有这么一段话:“为了实现陌生人之间的合作,契约精神应当体现在现代社会交往的各个层面,无论是国家,社会,企业,还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这就是知情同意的力量,自由的个体之间,在掌握了充分信息,不故意欺瞒,不被外力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契约,就是一份需要每个签署人遵守的神圣约定。这份约定是平等的,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或者亲疏远近的不同而在执行中打折扣。而国家的责任,不是应该在个体之间寻找需要保护的弱者或者亲者,而是保证契约能够得到执行和遵守。”
综上所述,我方希望贵司在知悉此事后,能将11#楼及12#楼飘窗尺寸修改与其余楼栋一样的尺寸,即:“飘窗离地约400mm,窗高约1900mm。”
衷心祝愿贵我双方能就此事达到和解,并圆满解决,否则,我方不排除采取法律及其他合理途径解决。
顺祝商祺。

附件1 “万科·北宸之光重要信息提示”告之牌相片
附件2  11#楼、12#楼全体业主签名
附件3  飘窗修改做法建议书


北宸之光11#楼、12#楼全体业主



     

抄送:万科集团、杭州万科


附件三:
根据我们掌握的内部消息,北辰之光1112幢楼原先设计为22层的一类高层建筑,出于某些原因,贵公司将1112幢改为18层的二类高层建筑。
根据高层防火规范6.1.1.2条: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为了满足这条国家规范要求,贵公司将11幢12幢住宅的窗台高由原来的400mm修改为600mm,将原先500mm的梁高更改为600mm,这直接致使原先11幢12幢1.9m高的窗户变为1.6m,严重影响房间采光、飘窗空间利用等问题。经过我们业主仔细研究,觉得此次修改并不合理,完全可以通过别的修改方式达到国家规范要求。例如:
方法一:飘窗Low-E中空玻璃局部修改为乙级固定防火玻璃窗.详下图一。
方法二:飘窗窗台高度不变,在玻璃下面浇筑200MM高的素混泥土。详下图二

图二.jpg
通过修改,既满足了国家防火规范,也使小区里面各楼窗台高度得以统一,美化了立面设计,更重要的是保全了各业主的财产利益。综上所述,希望贵公司能采取我们的建议,提早更改飘窗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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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回复
沙发
杭州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4-09-24 14:22:25
回复 1楼linfen19的帖子

【linfen19 】:好!北宸之光11、12号楼属于二类高层,在设计之初已确定飘窗高度并在销售现场的重要信息提示中公示,小区设计已通过相关部门规划审批和备案不可更改,如果您有其他的建议或意见,可以拨打客户服务热线:87363269与我们联系。
板凳
欧文 
2014-09-24 17:11:34
回复 1楼linfen19的帖子

11 12号楼肯定价格比较便宜。现在肯定改不了了这个飘窗,可以选择退房试试
地板
欧文 
2014-09-26 15:33:03
回复 3楼欧文的帖子

这2幢楼价格才105万左右,知足吧,便宜没好货
5#
linfen19 
2014-09-28 15:16:54

万科欺瞒式销售!隐瞒实情,无视客户的权益和选择权!品牌之差!

回复 2楼杭州万科客户关系中心的帖子

     你们说:“北宸之光11、12号楼属于二类高层,在设计之初已确定飘窗高度并在销售现场的重要信息提示中公示,小区设计已通过相关部门规划审批和备案不可更改。”    现 回复万科如下几点:一、 购房之初:
1、我们的房子是在7月底买的,选万科当时就是看中你们的大飘窗,并在购房之初多次明确的问及你们的销售人员,我们所购买的房子的飘窗是不是和其它的楼幢是一样,你们的销售回复是一样的!(我们现在还有销售与我们沟通过程的录音)请问这个你们做何解释!
2、我们在看房时,你们万科的不利因素等相关告知中并未有关11、12号飘窗与其他楼幢不一致的书面通知,或是销售人员口头方面的告知。
3、签合同时,我们又一再的问你们销售,确认飘窗是否和其他楼幢是一样的,得到肯定的答案后,我们才签字确认的。
             二、购房之后
1、我们是在8月底加入北宸之光的群里才得知我们所购买的房屋飘窗与期他的楼幢不一样,我们第一时间联系了你们万科的销售,你们的销售告诉我们,你们公司正在根据我们业主提交上去的修改图纸正在和相关的部门做申请。而你们回复我的帖子里说:“在设计之初已确定飘窗高度并在销售现场的重要信息提示中公示,小区设计已通过相关部门规划审批和备案不可更改。”——这就是你们万科的管理,你们的销售与服务!
           三、购万科房产感言:
1、后悔买了万科的房子,当时就不应该相信万科的品牌,因为万科现在已无视自身的品牌,欺瞒式的销售,无视客户的权益!
2、关于飘窗的不一致:即然在设计之初就已确定了飘窗和其它的楼幢不一样,为什么当时在销售11、12号楼时在销售现场与相关报道中没有看到飘窗不一致的公告,且销售也一再否认与其它的楼幢的不同。追问:你们万科有什么权利剥夺我们的选择权与知情权!另此公告是几月份进行告知的?
3、业主的愤怒:北宸之光的业主群里,现在有的是对万科的不满与愤怒!百度中搜出来大家评论万科是万坑!具体含议,百度中有详细介绍;
4、连锁反应:现在只要有人问我们万科,我们传达出去的都是万科的负面评价,如果我们的朋友有要买房子,我们是一定不会推荐万科的房子的。
5、万科自身销售的质疑:销售的原话:”当时一期的房子有问题,二期应该没事了,现在在出售13、14号楼,11、12号楼出事了,接下来出售15号楼时,不知道13、14号楼会出什么事,我们自已也是越卖越没底!“——这难道就是你们万科的质量!
6、其它:万科媒体里报道出来关于这个楼盘的服务,多数不是惠及真正的业主,只是来了些不相干的人,目的是给你们冲人气,好拍拍照片,到时用于媒体宣传;
四、期望:
      望万科能顾及自身的品牌,给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与解决方案!
6#
playplay18 
2014-09-29 11:00:19

万科品牌这么差,只有经历了才知道!!!

原来以为万科牌子大,东西一定好,可是这次购房经历,让我再也不敢买万科房子了。当时本来想买两套的,多亏只买了一套,后怕啊!
北宸之光这个楼盘,每一幢楼都有问题,而且卖的时候都是隐瞒,最后业主发现,欲哭无泪!!!

现在明白为什么网上那么多骂万科的帖子,因为出了问题无处伸冤!可怜的百姓!为什么现在社会这么不稳定,因为像“万科”这样的无良商家太多了!他们损害了百姓的利益!一定会有报应的!!!!!!!
7#
linfen19 
2014-10-09 13:29:31

不要脸的万科

不要脸的万科!此刻只能这么形容你们万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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