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蓝谷地A区1号车库私家产权车位因本人车位需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对电力部门提供的允许施工文件盖章,物业公司现不予盖章。回复是小区电容不够,电容归电力部门确认,而不是小区物业公司。 现诉求:要求小区物业在电力部门允许施工文件处盖章,并配合安装充电充。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如下: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73号 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2、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第四条: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