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开发商未如实告知多功能房(儿童房)与样板房及宣传资料不符情况,实际交付商品房存在一条结构梁(长:1.75M、宽:1.1M、高:0.78M),开发商欺骗消费者、故意隐瞒不利因素。 2、儿童房较小,这条大梁占据很大的面积,给人一种很强烈的压迫感,严重影响到正常使用。且与同户型样板房及其他楼层的实交房不一致(样板房及其他楼层不存在这条大梁),属于特殊户型,所买卖的商品房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的,开发商应当将变更的事实告知购房者,同时赋予购房者有权选择是否退房的权利;我们认为上述不利因素自始至终在签订合同前开发商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涉及故意隐瞒不利因素,已经侵犯了买方的知情权,开发商应当如实告知购房者,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并将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