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房间因外墙渗水,雨水从踢脚线处流进房间,完成北房间地板被水泡,开发商处理态度傲慢,以地板质保两年时间已过为由,拒不处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按照开发商的回复,外墙渗水保修五年,在保修期内,因外墙渗水导致的地板泡水,给本人的财产造成损失,本人有权要求开发商予以及时处理。目前距离地板泡水已过大半个月,地板尚未出现翘起发霉等现象,但泡水已影响使用寿命,本人要求开发商对北房屋地板予以全部更换,并承担该房间定制衣柜拆除等全部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