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万科 诸暨君望花苑项目20幢000103房业主。我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了预售合同,并付清了合同规定款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贵公司应于2021年11月30日将房屋交付于本人。本人于2021年11月21日收到了诸暨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的收楼通知函,通知本人于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4日到售楼中心办理收楼手续。我于2021年12月4日14点30分到你方指定地点办理了验房手续。 经和你方指派人员共同对房屋进行检验,确认该房屋存在地下室南边墙面渗水(疑似墙外集水井渗入),地下室车库顶部有渗水现象(疑似后花园渗入)、三楼阳台积水三个问题。我方与你方指派人员均已当场拍照确认。 由于这些质量问题,我当场表示无法接收该房屋。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按照合同约定修复后再行交付,你方指派人员同意了我的要求,当日口头表示已提交工程部,本人也通过微信告知保修工作人员胡雄,他表示已了解,截止今日,并无回音,通过现场踏勘,房屋问题部位未作处理。而贵公司于12月9日给我邮寄了交付催告函二次提醒,催告函中并未提及上述质量问题,只是催促我去交房,并告知物业费自2021年12月1日起进行计算。 我不认可这个处理方式,希望万科服务监督平台能督促万科 诸暨君望花苑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房屋,保障业主权利。另外按照合同约定物业费应该由房屋维修后交付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