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是北部万科城一期悦湖街四号楼304房的业主,2014年12月10日收到贵方催讨物业费的通知,感到很惊诧。2011年11 月 1日我与贵方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 2012 年 6 月30日交房,但至贵方2012年6 月25 日通知交房时,我发现房屋存在地面积水,墙壁裂缝,阳台栏杆变形,阳台及窗户严重安全隐患等严重的质量问题,贵方承认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数次整改均没有最终达到接收标准,因房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我作为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贵方维修人员均承认严重房屋质量问题仍客观存在;贵方意识到房屋质量问题的严重性,虽然数次称修好了,但每次验收均不能达到验收标准,即使我接收了房屋也无法进行正常入住,那么这种情况下,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我来说,购买商品房的目的是为了居住使用,因此,如果我所购买的房屋不能入住使用,那么我的购房目的显然不能实现。我有权拒收房屋并可要求贵方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违约金以 562,919.00 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2年6 月 30 日起计仅至2014年12 月12日共 251,343.33元) 因此要求贵方承担逾交房违约责任,对我长达数年不能使用房屋进行赔偿,并明确表示,贵方逾期交房期间的物业费我没有支付义务。贵方当时是承认事实的。为此,正告贵方,及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特此书面催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