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汤姆大叔 于 2022-4-18 11:51 编辑 已经看到了关于万科开发商楼盘跳楼价出售的报道! 昔日辉煌已经进入黄昏时代,业主捂紧自己的口袋! 给业主们简单做一点解读,仅供各位参考,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知。 以下简单解读如何依法治理小区,业主经常遇到的问题归纳如下: 一、依法治理小区的依据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法律的效力:《宪法》大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还有地方人大根据法律的授权通过的地方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做出的行政规章。任何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不得超越、大于《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依法治理小区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依据是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部委依法制定的法律、规定和行政规章。 特别是基本法《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的规定,如:①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小区物业成本的知情权);③文化教育权利(业主适龄儿童读书教育的权利);④社会经济权利(业主小区自治);⑤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选举于被选举的权利)⑥《宪法》保护的人身和财产的诸多权利等等,不做过多的叙述。 业主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依法依规,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这些都需要业主熟读和牢记。 三、对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解释权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①立法解释:谁做出的立法谁负责解释,例如: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自己做出的立法负有解释权,国务院和地方行政机构,对被依法授权做出的行政规章负有解释权;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被依法授权做出解释,属于司法解释。 四、李克强总理有一句名言: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解读: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公民都可以为之;法律法规没有明文授权的行为,司法和行政机关都不允许为之,这就是依法审判和依法行政;法律法规明文授权的行为,司法行政必须为之,不可以不作为、乱作为。 五、业主与物业的法律关系:小区是业主的,业主通过商品房买卖,获取了小区住房的所有权,公共区域的使用权,但是业主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业主和他人利益。 六、在物业服务领域,主要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强制规范如下: 国家的主要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刑法》、刑事、民事诉讼法等; 地方人大立法:2022年6月1日生效的《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 行政规章: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②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③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④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地方人大的立法《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应当还有一个实施细则(还需要耐心等待),等等行政规章。 七、依法治理小区是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和小区物业负责人白xx的交谈中,她经常提到的依据是:万科企业如何如何规定的,还有“文件”是如何如何规定的,但是她说的这些依据,至今业主没有看到书面的文字,其实这个问题非常简单,白xx的上级如何指示李xx、白xx,安排你们怎么处理物业服务中的问题,这是没有与业主沟通的,业主不知情的“企业规范”,能不能上升到可以大于《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小区的业主,只能依法效忠的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而不是万科物业“真命天子”的“老大”,自己制定的物业企业行规。 其实这是典型的不懂装懂,小区是业主花钱买的,物业服务中的所有大小事务,必须是依法依规,由业主说了算,《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依据的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去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万科物业已经通过非法手段,赚得盆满钵满,知足吧! 万科物业自己确认的企业内部行规,与业主无关!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万科物业法盲的手,不要伸得太长了!什么都想横插一杠!别把昆明金域缇香小区的物业服务的机会,弄砸了!自己是半斤八两掂量一下,别在这里丢人现眼。 八、如何处理物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归结如下 1、首先业主必须有人牵头,集合小区内热衷于公益的业主,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明文授权的范围内,一起商讨如何解决小区物业服务存在的各种违法和不公的乱象。 2、必须依法依规的设立小区的业主民事主体,法律明文授权的民事主体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不能设立业委会和管委会的小区,对发生在小区内的物业服务乱象和侵犯业主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地方政府具体行政机构有:公安、工商、税务、住建、物价等部门,如果发生需要诉讼解决的纠纷,法规明文授权由辖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代理业主参加诉讼,如果居委会拒绝,那么可以向街道报备和申请解散居委会,重新选举愿意业主服务的辖区居委会。 3、如果属于“包干制”还是“酬金制”,物业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的对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服务成本的报价,在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成本报价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收费的范围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规定范围一共九条。 4、如果物业超出范围收费,就属于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一般都要涉嫌刑事犯罪,特别是“数额特别巨大”的非法所得,可以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必须给报案业主回执,并在法定的时间内答复准予立案,还是不予立案,并做出说明。如果公安机关不理不睬,涉嫌不作为可以向检察机关报告。也可以直接给全国人大政法委、国家信访局、公安部信访、 5、对物业企业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业主提出异议,物业必须要及时给予答复,接受业主的监督,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现在支付劳务报酬,业主都很难有人愿意参与小区的公益,更不可能找到无偿为民服务的雷锋精神的义工了。那么,对坚持参与公益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7、而在业主中,也会有无事生非、冷嘲热讽、喜好谩骂的业主,第一次遇到可以耐心向业主依法作出解释,并向辖区派出所、居委会报备,第二次仍旧继续口无遮拦,那么,积极热心的业主不是受气包,绝对要是非分明、针锋相对,甚至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这部分人,很可能处于法制观念淡漠,也可能是物业企业故意在挑拨是非、制造混乱,散布谣言,甚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业主个人信息,给业主的单位打电话栽赃陷害、进行诬告。 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是:罪刑法定,罪责自负,与工作无关。也不属于工作单位“领导”的管辖范围。而对物业非法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8、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必须依法公示个人信息,对监督物业的工作,会议、决定等行为,一定要对业主公开,《昆明物业管理条例》允许可以建立电子平台,也可以通过公示张贴的方式告知小区业主,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可以偷偷摸摸的进行。好人要有好报! 9、最常见的是物业口头说他是在 “依法、依规” 的为业主服务,但是,你们一旦发现属于违法违规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揭露,特别是那些口头说的 “依法、依规” 必须你要看到真实的、书面的文字规定,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假冒有法可依,那一定要追查到底,绝不姑息。如果涉嫌侵犯业主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一定要去公安机关刑事报案。 10、如果开发商、物业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把属于业主所有的写字楼、私人住宅、公共区域等物业,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权利人之外的第三方使用,必须无条件的归还,被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业主财产,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加倍赔偿业主。 11、对于已经发生的,或者正在发生的物业职员,胡作为、乱作为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必须不留情面、针锋相对的公开曝光。 12、党建参与小区的管理权限问题必须是依法授权,因为党建不是社会组织,没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如果党建发生问题,因为不属于民事主体,法院是不受理的,那么业主投诉的大门在哪里?大门又朝那里开?解决纠纷的时效是多久? 以上解读肯定还需要补充更新,不是一会半会可以完成的! 欢迎业主提供素材, 共同协商解决依法治理小区的问题! 撰写于2022年4月17日 |
板凳
汤姆大叔
2022-04-18 12: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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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汤姆大叔
2022-04-18 13: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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