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的管理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管理建筑区内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的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依据我们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物业经营用房】,除非业主大会另有明确决议,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经营项目及经营方式,确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制定前向业委会沟通,征得业委会同意后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及合同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第1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并为业主提供对账服务。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物业合同约定,业主现在提出请大连万科物业魅力项目提供物业经营用房的账目,收费发票,租赁合同等。并且提供2021年业主的公共收益用于理财,业委会提供给物业的授权文件,及业主的公共收益理财以来每一季度的收益情况,业主应当享有的所有知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