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我签的合同是12.31的合同,可以接受不可抗拒以内的万科违约,但不是单方面的。相关违约事宜并未与我协商,没有任何解释与道歉。 第二。收房时间提前两三天通知。只是一个微信通知 收费单。这并不是是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公司做出来的事情。实在担心 预防什么? 第三 我并未验房。甚至还没有签到。这个约定时间是需要双方约定,并不是贵司说哪天就是哪天。我有责任 义务无条件配合么?我身处上海。根本没法回太原。机票贵司承担还是隔离费用贵司承担?尊重我的情况和意愿了么?约定时间干什么去了?现现在单方面的执行。一句话,不认可。贵司就是这样服务的么? 第四 目前所开始计费的所有费用。本人一律不认可。另。请贵司给我一个现在让我缴费的借口 理由。如此有违业主意愿的行为的服务费。有意义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