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10月在毫不知道所购楼层与其他楼层有所不同的情况下(多次咨询,售楼小姐宋小姐从未说明此楼层的特殊性)购买了无锡万科金域蓝湾4号楼6单元701。本人于2012年4月30日“建筑工地开放日”第一次走进现房才发现现房与合同完全不符:1、卧室内窗台高度为1.05米,与合同中“窗台高度1米”高出5公分。2、阳台窗台高度为1.15米,与合同中表明的“阳台窗台高度85公分”高出30公分。 由于 窗台高度与合同的严重不符,严重影响了房间客厅的采光、通风、以及景观的观赏性,失去了购买天玺景观楼王的价值,属于销售欺诈行为.。 由于以上原因,同属4号楼的7层其他两户都已得到万科方的解决,5单元701已退房,6单元702已换房到6单元1202。本人多次提出申诉还未得到解决! 请予以赔偿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