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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旭恒房产公司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
tslt_31012551668
2022-07-04 15: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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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律师函内容,本人购买的此房屋已于2021年12月22日办理完不动产证,此律师函所述事实不存在!请贵公司协调提供相应的文件指明,因我的原因导致旭恒公司对我的贷款担保责任仍未解除,不要空口无凭!另外,万科无锡运河传奇项目的物业也是万科公司的,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可以让物业通知或提醒,不要群发律师函,给我们相当多的业主造成惊扰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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