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物业以不交纳逾期交房期间物业费和不预交“一年”物业费(物业要求一年期间从逾期交房进行整改且我未收房时开始计算)为由,拒绝向我交付房屋,违反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万科房开(或者房开委托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万科物业)向我交付房屋是居于我和房开的房屋买卖合同,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我已履行支付购房款等全部义务,房开应向我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物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是居于物业服务合同,这和房屋交付依据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不得以不交纳逾期交房期间物业费和不预交一年物业费为由拒绝向我交付房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已竣工但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所以万科物业主张收取逾期交房期间物业费的相对人是开发建设单位而非业主,物业没有权利向业主主张逾期交房期间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