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汤姆大叔 于 2022-9-5 00:19 编辑 业主送来一张《昆明万科金域缇香X栋X单元顶层房屋天台漏水情况说明》 此文落款:金域缇香物业服务中心,日期:2022年7月9日 特别说明:没有加盖万科物业企业法人登记的公章,这是不是物业对业主的告知公文?就是这水平?也差得太远了!也太奇葩了吧! 重要文摘:“物业服务中心向盘龙区住建局提报使用专项维修基金维修该项渗漏问题的申请,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特此申请使用本楼栋涉及利益相关业主同意使用维修基金”。而说明对整个屋顶补漏维修运作业主的监督是谁?工程完工验收又是谁?对于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施工工期等也没有给出任何的交代。业主的维修基金,万科物业只有建议权,动用维修基金的许可权,那是业主大会! 《民法典》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万科物业敢违抗吗?万科物业必须回答:你们以上的文字:“法律法规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请问你们引用的是那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如果没有,岂不是狐假虎威,扯起大旗做虎皮?瞪大眼珠子,看看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81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民法典》第287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其实万科物业这不是一般的违规操作,已经是严重的侵犯了业主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之前维修小区一栋楼顶漏水,万科物业悄悄的偷 偷 摸 摸的动用业主维修基金,没有召开业主大会,那么监督怎么解决的,又是谁在监督的? 这是非法占有挪用上百万的业主维修基金,万科物业的行为(1)没有法律依据,(2)没有与业主的《合同》约定,就是典型的非法占有。是触犯刑事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小职员不懂装懂,NND胆子太大了。 万科物业故意不加盖法人公章,其实就是妄想逃避法律责任,企图瞒天过海,故意制造无人对挪用业主维修基金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可以证明,小区物业也知道他们这么做是在侵犯业主的权利、非法占有业主财产,这一利害关系不能说她们不知道! 法律明文规定,动用维修基金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实际上物业在小区内,只是利用利害关系的那个单元几十户业主签名,替代法律明文规定业主签名人数的最低限制,私下勾结掌管维修基金使用审批权的行政监管部门,钻法律的空子,逃避监督,非法占有业主的巨额维修基金,万科物业就是整人、害人的祸水,万科金牌物业能这么干吗?更何况业主缴纳的物业费,还有上千万的积累! 而小区的业主权利,就连中国封建社会的清末案例当事人,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基本人身权利都没有,可恶至极!中国 新民 主 主义革命,在万科金域缇香花园失败了!相比新中国建立之前的国民政府,还要恶劣一万倍。 三、业主对这一个典型的刑事犯罪案例,安排向国家、省、市的纪检、监察、检察、督察、公安机构提出控告,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果被裁定有罪,那就进去坐几年,体验一下国家司法体制处罚违法行为的制度,这也是违法付出的代价。本案监管机构也必须给出合理的解释。真的是算尽机关太聪明,反而误了卿卿性命。 四、小区业主与万科物业没有《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绝对不承认啥子“包干制”,已经过期的《合同》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约定,没有法律依据,也属于无效约定。并不是有了业主委员会,业委会主任又手持公章盖上去。《合同》就合法了? 想的太美了哟! 合同成立的合法依据是什么?他的基本构成要件:必须具备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这是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一旦涉嫌《合同》违法,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那么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可以全部无效,也可以部分无效。具体本案,就是甲方代表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业委会主任,他有没有法定授权?万科物业时任负责人真的很笨,不懂的法定授权的必要形式!有法定授权其签字的《合同》才具备合法性!! 万科物业的小职员,再嚷嚷也没有用!自以为《物业服务合同》悄悄地暗藏垃圾,“成功制造”《合同》一万年有效期!远远超过香港殖民统治的合同期限,“殖民者”一代更比一代“强”! 做梦吧! 万科物业是在自欺欺人!自己去翻开相关的法规仔细阅读,请你们自己对比看看就知道了,如果还不明白,或者在故意装疯卖傻,不但要怀疑你的智商,也可以认定你在继续为非作歹,继续侵犯业主的财产所有权,这就是利用职务犯罪。等业主诉讼索赔的时候,一定让小职员李xx、白xx承担法律的连带责任,赔的你们倾家荡产。理由很简单,至今也不能证明在金域缇香小区从业的合法性!! 五、还有更为奇葩的:是以上两位小职员到岗,没有《物业服务合同》乙方法人的派遣文书?你们二位在小区内的职权范围是什么?有没有派遣物业公司加盖公章,并且对两位物业职务行为认可的公文?还有万科物业是否就两位任职向业主公示了?业主的知情权哪?两位的基本简历?两位的学历教育?两位的家庭成员?两位的从业经历?等等! 而业主真实看到的是,搬张桌子自称是万科物业,都开始 “办公” 了,只要没有万科物业认可,公开对业主公示的告知,两位所做的一切,都要和万科物业一起承担法律的连带责任。作为一家全国的物业大公司,也就这个管理水平,连起码的办公行文都不会,奇葩哟! 本案不是他们万科物业疏忽大意搞忘了,而是盯住业主的钱包故意而为之,对业主的钱包伸出了那双贪婪的双手!曾经在万科官网提到的那个“安全秩序服务外包”¥195万 / 年,万科物业至今没有给出任何回复,这笔巨额资金哪里去了?还有金域缇香小区自开盘后购入的固定资产,自今10年没有审计,万科物业企业管理水平也太差了!万科物业对业主公开举报,不理不睬也不回复,自以为可以蒙混过关,想得太美了! 这次私自企图瞒天过海的动用业主维修基金,只要是没有业主大会的许可,万科物业你们一分钱也拿不走,未经许可,已经偷偷拿走的维修基金,不管是什么用途,必须吐出来!万科物业一定对欺骗万科金域缇香小区业委会主任而洋洋得意,静心想一想,损害公民利益的《合同》,国家法律允许吗?做梦吧! 郑重声明:对以上文字的真实性,撰写业主原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