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1年万科城市风景四期买了房子,13年年初(农历一个月左右过年的时间通知收楼,不得不说,万科太狡猾了)发了收楼快递和电话,我在3月9日及3月16日两次到万科提交了《客户装修整改意见》,也就是在还未收楼(准业主,买受人的身份)的情况下,万科开始征收物业管理费。 我想提醒一下万科物业or万科开发商,是否违反了政府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出售的物业,自交付业主之日起,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业主收取全额管理费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两个物管条例明确规定了,已出售但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由开发商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资金。 现本人提出:退还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万科胡乱扣掉的物业管理费。 鉴于万科一贯的处理方式,在贴子里留个客诉电话,然后业主联系不联系或联系之后有没有效果,都不在贴子里显示了,本人先留个电话:*******,希望万科尽快处理。 另外多说一句:本人已经在中山市政府网站、消协、万科官网及南方报系、中山日报等媒体和平台上,都发了本次投诉邮件和微博,希望能予以重视,本人将现场直播全处理过程! 最新结果: 27日中午11点59分,中山万科客服中心已经电话回复,已扣款项可以退还,但物业费用收取日期仍以收楼通知为准,费用支付对象需进一步协商。 |
沙发
中山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3-03-28 10: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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