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服务监督平台  
服务监督热线400-8000002
昆明 美好家
爆炸性信息,被业主恨的咬牙切齿的周帅,上任昆明物业!
汤姆大叔 2022-09-29 13:31:21 扫码看帖   0 2513
本帖最后由 汤姆大叔 于 2022-10-8 15:01 编辑

相当于原子弹威力的爆炸性消息,业主惊悉:

被业主恨的咬牙切齿,这个万科物业的打工仔——周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业主工作单位信息,用于非物业服务勾当,给业主的工作单位、还有业主的80岁的父母打电话告恶状!目前惊现昆明市朗悦湾昆明万科物业第一分公司,混了一个私企班组长的位置,还是一个什么“唠总”,而 周帅 吹他是到物业小区搞什么“管理”来的,那么本小区的业主要被他“治理”了哟??真的是 T M D 不知道天高地厚!二十几个被  周帅 打电话到工作单位诬告的业主,他们再找 周帅确实有业主因此不得已辞去公职改行了

依法治国执行的是“罪刑法定”、“罪责自负”。业主养家糊口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小区的物业和社会治理,毛关系都没有。除了可以证明周帅是一个没有文化素养的文盲之外,还能证明什么?

周帅 味道特别重的嘴里耳闻,他曾经给那个“表妹副总”的“表锅”,做过五年的“大秘”,万科物业就是一个私营机构,真的能吸引“人才”,现在是“人才”集聚,特别是那些张嘴撒谎的混混多多。值得一提的是,金域缇香小区曾经还有一位全国最高首长的“警卫员”,我还真以为确有其事,打电话到某部委9局查询,结果是假的!严重怀疑,那个“表妹副总”肯定是 周帅 给引荐的如花似玉的“人才”?

这个会拍马屁的“唠总”,私自窃取业主的信息,已经触犯国家《刑法》,是不是可以逃避刑事法律的打击?是不是可以免于刑事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最可恶的是这个烂人,竟然给小区居住的业主80岁的老父母打电话,说老人家的女儿违法了,80岁老人被吓的瑟瑟发抖,可 恶 至 极!真够无 耻 下 流的了。

业主走到万科昆明物业公司询问,扫地的老女人说:“周帅 调到深圳总部去了”,看来旅游专业的中专生 周帅,还是N M D一个官迷,深圳万科喜欢这样的LJ“人才”,肯定是假信息,业主不信!他的父母也因为周帅成了万科私企的“高干”,正在春风得意自我感觉良好!万科物业的小职员,你们的“唠总”是一个喜欢吹牛、拍马屁,鸡肠小肚的烂人。如果被欺负了,一个大嘴巴扇过去,不能轻易的饶过他。

正式通知打工“唠总”周帅业主不愿意与你合作,请你带上你的人,步哪位“表锅”的后尘,离开万科物业也请你尽快到盘龙区公安分局自首,把向你提供业主工作单位信息的行政机构内部嫌疑人交代出来!坦白从宽,争取宽大处理,如果你继续抗拒,那你不信试试看!

周帅 哪长满了脚癣的臭脚丫子,踢在铁板上了,周帅 的唯一出路就是向被害业主道歉!接受刑事处罚。

传说:万科物业经理人平均任职时间半年至一年半,很多经理人与万科物业貌合神离、各怀心思、同床异梦、面和心不和,昆明万科物业早就是青黄不接在马路边上、人才市场,找不到职业经理人了,万科物业出于无奈,才让周帅顶替。

周帅有一个德行,你跟他说话,他只顾看电脑,耍手机,他的神仙脑瓜子,自以为一个可以当八个脑瓜子使用,没有一点教养。都在说周帅出身贫困,自幼靠捡破烂生活,学费都是东拼西凑八方借来的。不过就是这点教育,也只配做这样一个万科私企的班组长!周帅现在的公差,仅仅相当于国企的班组长,就连深圳万科的那帮人,都看不起的这个位置。

督促非法窃取业主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周帅,早点去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自首,躲是躲不掉的!


        给 周帅 推荐两院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更多的规定,可以百度搜索查询)

     国庆之后上班的第一天,看到最大的新闻,
     万科物业在港上市的第一天,跌破发行价!
     满以为新股上市能涨一点,足以傻高兴一阵哪!







扫描二维码手机查看本帖
0 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汤姆大叔
  • 用户组: 普通用户
  • 最后登录时间: 2024-10-16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Copyright©2010-2017 万科VANKE 版权所有
扫一扫 ,手机看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