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万科魅力之城(别名城际新苑)2栋402业主,于2014年9月4日与万科魅力之城开发商湖南湘诚壹佰置地有限公司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于2015年3月31日前交房,但是截止到今天2015年8月11号,万科已经逾期交房130天,本人一直在耐心等待万科的交房通知,但是于昨天竟然收到了万科的律师函,内容竟然是我没有办理贷款,要追究违约金,心寒至极! 本人办理市公积金贷款,贷款36万,于2014年9月4日提交了公积金资料给万科签约客服中心,贷款资料通过审核,得到客服中心面签通知后于2014年9月26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面签手续,此后,客服中心告知我,贷款放下来后就可交房,按照正常流程,本应是2个月应该就会放款,到2015年2月,本人还是未接到放款通知,打电话询问,才得知是万科开发商没有办理期房转现房手续导致我公积金未放款,后续客服中心反复通知我补身份证复印件,我配合补了3次,在询问了朋友之后,我才得知,公积金面签后是不需要补任何资料的,为何万科故意以要补身份证复印件来推迟办理时间,并且正常的期房转现房手续最多2个月就可以办理好,为何万科一直不去办理期房转现房手续导致我不能放款,我一直是在耐心等待万科尽快将手续办好,也一直相信万科会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不想,竟然收到了万科的律师函,试问,万科凭什么对我发送律师函,万科的一再违约,怎么保障我消费者的权益,万科开发商为何要将自己的责任推卸给客户,还反过来要追究客户的违约责任,这么大的万科品牌,就是这么欺负你的业主的?以后谁还敢买万科房?谁还能相信万科品牌?相信万科服务? 按照《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选择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此条款纯属霸王条款,现因万科开发商未办理期房转现房手续,我未能获得公积金贷款,那么我将要求万科开发商拿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按照《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约定时间交房,按照出卖人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款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截至今日2015年8月11号,万科逾期交房130天,我将追究因万科开发商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 此次发帖目的,提醒广大买房的同仁,请大家擦亮自己的眼睛,看清万科服务的真面目,我们更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 附一:这是公积金查询到的贷款进度信息,我去年9月底就已经面签,并提交了所有资料 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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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dajx
2015-08-11 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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