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合同吗? 1、无服务方服务人员数量和质量的约定。派驻多少人,岗位设置,人员的年龄 结构……没有任何约定。 2、无履约保证金。未涉及。 3、无考核、处罚条款。监管处罚无依据。 4、无试用期约定。一般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过业主投票决定续签合同的, 可以续签剩余的合同期限。 5、合同附件无任何服务方案。编制、管理目标、服务承诺、服务人员素质、各 类预案、管理制度、投入的设施设备、奖惩制度……什么都没有。 6、 甲方解除合同,需将服务方所谓的带资返还,并需要赔偿服务方损失。原文 是“甲方在三年合同期内未经乙方同意提前终止、解除本合同,应在合同终止之 日起 30 天内向乙方返还其投入的所有款项 (如有) ,同时应支付 20 万元作为违 约金。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员工解除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预期利益损失、固定资产残值、与合作方的解约赔偿 金等) ,乙方保留向甲方追偿的权利。”这种条款没有任何法律和道理上的依据。 7、 甲方承担原本与甲方无关的责任,如第九条“乙方为物业服务而对外签订的 各种协议,由业主或业主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行与协议相对方协商确定是 否履行以及具体履行方式。”乙方为完成物业服务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却要甲 方来与相对方协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由服务方自行与第三方协 商处理。 8、公共收益分配不合理,服务方 80%,业主方 20%。一般分配是服务方 30%,业 主方 70%。且服务方所得的 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所需资金。原文“业主共有物 业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会所租金、广告经营、 场地租赁及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广告、公共场地租赁) 等经营收入,乙方按总收 入的 80 %提取补贴物业服务收入,其余部分作为全体业主收入,每年二月前 转入业委会公共账户,相关税金各自按比例分摊; ” 9、排除业主权利,减轻服务责任。合同中,多处条款存在违法违规排除业主合 法权益的条款,如服务方发出的函件,发出后三日,视为业主已经收到。如高空抛物管理,条款中,原文“为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乙方应采取下列措施:a/ 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的附着物、添附物进行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 问题,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进行维修,并对相关区域进行围挡隔离;B/在物业管 理区域内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警示语,并定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宣传。乙方实施 了上述措施的,视为乙方已经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 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 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 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 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 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0、服务等级标准不明确,服务标准偏低。在合同附件三,列明了服务标准。此 前星湖湾小区一直是沿用《江苏省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四级标准。而合同中,无 任何引用标准的说明,对比标准,远低于省标四级标准。也低于吴江区政府颁布 实施的《吴江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四级标准。比如保安 巡逻,无巡逻频次约定,无法量化,无法监督。 11、擅自改变小区有人员值守门岗的数量,从目前三个有人值守门岗,改为仅留 一个有人值守门岗。 12、为了“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竟然设置了 11 项可以使用业主个人信息且 免责的条款。原文如下:但在如下情况下,乙方可能会披露或使用业主的个人信 息: (1) 事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授权同意; (2) 根据法律、法规、法律 程序的要求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 (3) 以学术研究或公共利益为目的, 且不包含任何个人身份识别信息; (4)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 直接相关的; (5) 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 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授权同意的; (6) 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 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7)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 (8) 维 护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9)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例如诉讼、查找、预防、处理欺诈或安全方面的问题; (10) 符合相关服务条款或使用协议的规定; (11) 其他有利于乙方和业 主共同利益目的的。以上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的规 定。 13、服务方的服务风险转嫁业主、使用人。如合同期内可以上涨物业费、车位管 理费。原文如下:第十八条 当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等客观环境发生较大变 化 (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基数、能源价格等任一项成本比合同 签订日累计增幅达到 15%及以上) ,或者业主大会决议降低公共收益纳入物业费 的比例,乙方有权要求提高物业费 (含专有车位物业费) 的收费标准,并提请业 主委员会或有关业主组织业主大会表决。包干制是服务方自负盈亏的物业服务模 式,服务期内,无理由上涨物业费、车位费。 14、物业费为预交。与业主多年的缴费惯例不符。缺乏变通性和人性化。原文“第 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以半年为周期进行预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年 1 月 10 日、7 月 10 日前向乙方交纳下期的物业服务费,每逾期一 日应按欠费总额的万 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业主未及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用,乙方因追缴而支出 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 15、增加业主方责任,增加业主方成本。如“第十三条 除甲方按规定无偿提供 的物业服务用房外,全体业主同意无偿提供 200 平方米的共有部分供乙方用作 员工宿舍、员工培训室、食堂等作为物业服务的后勤保障。”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的物业服务用房,应该经过全体业主表决决定用途,一般可以用于小区业主活动 室、党建室、图书室,或者对外出租,获得公共收益。本条款无任何法律依据。 16、此前口头承诺的,如出现电梯困人,每人每次给予 200 元的安慰金,合同里没了。 近几年来,万科多次滥用市场头部企业地位,多次搞独标,在园区荣域花园、姑苏区天辰花园、园区馨湖园……,所签订的合同,大多数和以上合同类似,导致业主、甲方无法对万科的服务进行监督、考核,合同的不公平、不公正,导致万科没有约束, 侵害业主的权益。请万科管理层好好管一管城市公司,这样下去,路只会越走越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