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了卧室等以睡眠为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的噪声排放限值,参照此标准认定居民住宅楼内电梯噪声污染更为客观、合理。
案情
2011年,原告刘小琼购买了被告重庆东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邦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2012年6月,刘女士一家人入住新房不久后发现,主卧室与电梯井一墙之隔,一到晚上,电梯运行的噪声异常大,致人无法入睡,给全家人的生活带来巨大困扰。刘女士数次找开发商协商此事,均未得到解决。
被告曾委托荣昌县环境监测站对原告房屋卧室内噪声进行监测,2013年8月8日出具的第一份监测报告结果为:电梯运行时噪声58.1Leq[dB(A)],电梯停运时噪声45.5Leq[dB(A)];2013年11月3日第二份监测报告结果为:控制双电梯运行时噪声33.9Leq[dB(A)],电梯自然运行时噪声34.6Leq[dB(A)]。
2014年1月6日,刘女士以电梯夜间运行产生的噪声让其家人无法正常休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并赔偿5万元。
裁判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住宅卧室是以睡眠为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原告刘小琼卧室内的噪声源于紧邻的电梯。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电梯噪声排放超标,判决被告东邦公司消除电梯对原告卧室的噪声污染,使该卧室内夜间噪声限值不超过30分贝;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5万元,因原告未举证,驳回了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东邦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电梯噪声及污染排放标准
电梯噪声属于频率在500赫兹以下的低频噪声,能轻易穿越障碍物。人对低频噪声的忍耐程度相对较低,30分贝以上就会使人感觉到不舒服。
电梯噪声标准主要有三类:行业标准、建筑标准和环保标准。这三类标准对于电梯运行噪声分贝的限值有不同的规定:行业标准主要包括《电梯技术条件》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规定主机房的噪声不得高于80分贝、轿厢的声音不得高于55分贝;建筑设计标准主要有《住宅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隔声规范》等,规定白天不得高于50分贝、晚上不得高于40分贝;环保标准则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规定白天不得高于40分贝、晚上不得高于30分贝。但这三类标准均未对居民住宅楼内电梯噪声排放范围及限值等标准作详细界定,致使不少高层住宅因电梯噪声污染纠纷频发。
由于人在夜间休息时对电梯低频噪声的忍受程度低于30分贝,而行业标准、建筑标准排放限值过高,明显不适用于卧室这类噪声敏感建筑的要求。环境标准中,《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噪声排放的声环境区分及排放限值做了更为详细的分类,规定了住宅卧室等以睡眠为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的噪声排放限值。本案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认定电梯噪声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更为客观、合理。
2.开发商设计时对住宅内电梯噪声的注意义务
居民住宅是以生活起居为目的的居住场所,其对环境各方面要求非常高,尤其是夜间休息时应以安静为首要目的。通常来讲,引发居民住宅电梯噪声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建筑设计因素;二是电梯本身所发出的噪声;三是电梯安装节点的降噪处理工艺及物业养护。因此,降低电梯噪声需要建筑设计、电梯制造、开发商的共同努力来解决。本案中,开发商将电梯紧邻卧室设计,违背了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对电梯噪声超标负责。
3.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居民住宅电梯噪声是否超标更为客观合理
笔者赞同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卧室电梯噪声认定标准。
首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规定了住宅等以睡眠为目的A类建筑物,排放限值为30分贝。本案中,刘女士房屋的卧室明显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依照监测结果,刘女士房屋卧室夜间噪声值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A类房间夜间噪声排放限值30分贝,被告东邦公司理应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噪声妨碍。
本案案号:(2014)荣法民初字第00305号,(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439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郝绍彬 荣昌县人民法院 李天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