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天空之城二期云汇城物业在未与业主沟通、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电梯(业主共有设施)接电并设置经营性广告牌,前期已有大量业主与物业沟通此事要求撤掉广告牌无果。电梯作为业主共有设施,业主享有相关管理权,物业该行为已涉及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国务院2003年颁布并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民法典》。 1.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一条第9点载明:甲方(物业)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电梯作为业主共有设施设备,物业无权占用其部位,更不得擅自接电并改变其载人功能用于经营性广告。 2.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六条第一点载明:甲方(物业)统一布设(广告牌),但不得有损小区整体观瞻和侵害乙方(业主)权益。电梯广告明显降低了业主生活环境品质、损害了小区观瞻。物业在共有设备布设广告侵害了业主的之情况、管理权。 3. 《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民法典》均有明确载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鉴于与物业直接沟通无果,望贵司尽快督促相关物业依法服务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