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映的问题请客服人员就问题回答就可以了。不用去责问房修人员,我对他们的工作是满意的。他们解决问题的态度也是积极的,热情的。但我知道好多事情不是他们能解决并做的了主的。他们也是不容易的。请不要为难他们。我的问题再重复下吧: 1.信成道电梯噪音问题是不是业主自己出钱(其实我已经知道)。因为我有信成道朋友。只是想看看你们是否会去调查下并如实回答。、 2.无锡万科既然拿不出3万块钱来整改,我希望能反映到集团总部那里,看总部能否拨款。虽然深圳万科、杭州万科、重庆万科都能请降噪公司解决或采购电梯专用静音器,但毕竟他们是大城市的公司。我也理解无锡万科的为难之处。 3.关于噪音标准是30,35,37,既然我们意见已经无法统一。最后实在不行就交给法官去定吧,这也是环保部专家的观点: 法官判案应依据什么? 对于本案,张国宁认为,法官选择的判据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关键所在。 目前来看,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是有相关标准来加以界定的。对于法官来说,如果没有明确适用的标准,通常可以借助判例、专家观点甚至是自己的亲身体验作为参考依据进行审理。国内没有相关标准的,也可以借助国外相关标准作为参考依据。 "如果没有明确适用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的标准,法官可以参考环境保护部出台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来进行案件的审理,因为它们规定的是同样性质的问题,都是产噪设备通过结构传声至室内后如何科学评价其影响的问题。"张国宁说,这时电梯噪声超标适用的标准是采用30分贝、35分贝还是40分贝,主要是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发挥作用。 参考哪种标准更合理? 目前,噪声污染的形式已经与过去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对于不同部门制定的不同噪声评价标准,此案参考哪种标准能更适应当前的环境发展形势? 张国宁说:“我个人认为,参考环境保护部出台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要更好。” 张国宁指出,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噪声评价体系要比建设部制定的相关评价体系全面一些。“从控制的严格程度来讲,它更加严谨,既有对等效声级的要求,也有对低频段噪声频谱的要求。” 同时,他指出,“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居室内噪声环境,白天不超过45分贝,夜间不超过35分贝,是对噪声控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如果有低频的问题,还要对噪声频谱特性做补充评价。世界卫生组织《社区噪声指南》就明确指出,当出现大量的低频噪声时,A声级测量是不确切的,建议进行频谱分析。”张国宁说,这样的限制也更符合当前公众对声环境的需求。 如果我败诉,相信以后会有更科学的噪音标准出现,到时候如果我还住万科的话我还是会起诉的。 |
沙发
无锡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5-10-29 15:1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