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停止收取燃气工程施工费3300元; 2、被申请人停止收取测绘费78元; 3、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足额缴纳其他合理费用后予以办理房屋钥匙交接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万科新城000000002746)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15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于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下达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和《万科朗润园交房收费一览表(住宅)》(以下简称《交房收费一览表》),申请人对《交房收费一览表》中的燃气工程施工费、测绘费的收取存在异议,理由如下: 1、燃气工程施工费系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晋中燃气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统一收取的费用,该费用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确列示,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92号)文件精神:“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没包含在住房价格中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税金以及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禁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严禁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应由开发企业自己负担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被申请人不应将燃气工程施工费转嫁给申请人; 2、测绘费系房产测绘机构向被申请人收取的合理费用,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因此,交房前的房屋面积测量委托人应是被申请人,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测绘费应由被申请人缴纳。另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八条:“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定书面房产测绘合同”。申请人从未与任何房产测绘单位签署过测绘合同,无需缴纳测绘费; 上述事实说明,被申请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违规向申请人收取燃气工程施工费、测绘费,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已先后到访晋中市仲裁委员会、晋中市物价局、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已经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举报并受理,欢迎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关注。 此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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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5-10-30 09:24:09 关于购房者权益保护申请书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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