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万科森林公园拿房已有几月,前期在房屋质量上遇到的一些问题,在反馈之后也得到了妥善解决。那么问题来了,入住后就可以安心住新家了么?答案是:不能,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的情况就有够让业主烦恼的。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十月底在正式入住的时候,由于此房并不打算长期居住,五六年后可能还有改善住房的打算,因此在停车位的问题上就没有过购买的打算,而自己又有停车的需求,因此致电物业咨询停车位租赁问题。当时物业的答复原话是:停车位已经没了,要租的话就通过万科租赁其他业主已购买的停车位,价格是每月二百四十元左右,然后物业还要加收一笔中介费用,为一个月的停车费。也就是说,我一年要付十三个月的停车费,每月以二百四十元计算就是一年共3120元。于是我的疑问就来了,明明地下停车位还有那么多待售,为什么我就必须租业主购买的停车位呢?经我再次咨询,物业当时的答复很肯定,就是:停车位就是没了,要租就租业主的车位。 怀着疑问我拨打了万科400电话咨询,电话那头的服务人员告知我问题已反馈,很快就会有工作人员答复。于是乎我不久就接到了万科工作人员的电话,通话刚开始在我简述了自己的情况和疑问后,一个男性工作人员一口咬定车位就是卖完了,我们这不租。可当我拿出确凿证据证明车位明明还未售完,物业仍在电话通知业主购买车位,并质问为何不能将未出售车位租给业主的问题后,该工作人员又解释说,我们的车位仍在销售中,因此并不对外租赁。可当我表明这种只售不租的情况是法律禁止并且经过媒体多次曝光后,电话那头立即改口说我们是万科的物业部门,现在车位是由开发商持有着,他们没有将车位移交给我们,所以我们并没有车位的租赁权。好吧,既然把矛头转向了另一边,那我就先来看看开发商的态度,于是我就让该工作人员联系开发商给我答复。 这里我想先说一点,万科在交房时发给业主的《合肥市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赫然写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机动车库、车位,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地下停车位小、中型车的收费标准均最高为180元/月/辆(含物业综合服务费50元)。也就是说,我每年租赁车位最多只要2160元,而且小区有义务将并未出售的车位租赁给我,那么我为什么要花三千多元去租业主的车位呢?有了法规的支持,我维权的决心更加坚决了。 果然第二天,一位手机尾号为5180的万科员工又打来了电话,电话中自称是万科地产的工作人员,我想这下问题应该可以解决了吧,但她依然声称未出售的车位不能租赁,并且告知为不租赁的原因是因为朗庭的房屋还未交付完毕,存在着出售的可能性。她还打比方说,车位不租赁就好比我去一家商店买东西,店里没有的东西我偏偏要买,那店家怎么可能卖给我呢?而且朗庭还未交付完毕,现在就是没有租赁车位的业务。这个解释让我觉得很可笑,车位租赁对于业主来说,既然我的房屋已经交付,那就是我应该享受的权利,而且这是物业应尽的义务,怎么能用商店卖东西来打比方么。如果按她的逻辑,朗庭未交付完毕就不能租赁车位,那我是不是可以理解除非房屋全部交付完毕,不然我的物业费也不该缴纳呢?我给了万科物业费后应该享受的服务在哪呢?最后在电话中没有谈妥,我表示将会通过媒体或者法律的方式解决,好吧,电话那头告知我,随便你怎么投诉,反正不租就是不租。 于是我愤怒地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并将自己的情况进行了反馈。市长热线的工作人员明确答复我,物业或房产商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合肥市对于此类只售不租行为是明确禁止的,并且他们受理这种类型的投诉。在我将自己的小区地址告诉了市长热线的工作人员后,那头在录入信息后告诉我:“从我们系统里查到,你所投诉的问题已经有万科森林公园的其它业主投诉过了,我们将进一步核实信息并对投诉情况进行处理。”原来如此,我并不是第一个投诉的业主,小区里还有别人遭遇了同样的情况,开发商或物业这种欺负弱势群体的行为看来并非偶然发生,而是一个群体行为。我会继续维权,并团结有此类遭遇的业主一起,对这种无视法规欺压消费者的行为予以坚决的抗争! 前两天与一个已购买车位的万科业主聊天,他说地下还有部分车位没售出,万科将这些车位围了起来,让人觉得仍在施工中,大概是想等入住率高一些后放出车位高价抛售吧。想想觉得挺有道理了,也许在开发商面前业主不过是一粒沙子,就算掉到他们眼里不过也就是擦擦眼完事。但我仍要发出这个帖子,我所做的这些并不是螳臂挡车,而是想说,我虽弱小,但凡事需讲道理讲法律,不可人见人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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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丫居然
2015-11-19 20: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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