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2021年5月购买万科天府华庭商品住房,并与开发商成都城实置业有限公司(万科集团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23年3月27日,开发商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人寄出延期交付通知书,理由为受高温和疫情影响,暂定延期交付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后又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人寄出交房通知书,交房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理由为受高温和疫情影响。 投诉理由如下: 一、成都万科单方面发出延期交付通知,并未征求业主意见与业主协商 本人与万科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房屋延期交付应双方协商,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万科仅单方面发出通知,并未与业主进行沟通协商。 二、万科所提出的延期交付理由并未提供官方文件,仅单方面认为是不可抗力 万科提出的高温和疫情影响导致交付延期理由不充分,无证据或相关文件支持。万科在交房通知书提到延期交付根据《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售楼部疫情防控和商品房交付相关通知》等成都市相关政策文件,本人查阅了上述文件,在《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售楼部疫情防控和商品房交付相关通知》提到,“对受疫情影响延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参照【成冠肺防指(2020)】196号通知的相关精神执行)”,而【成冠肺防指(2020)】196号通知明确提出“通知发出之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合理确认交付时间”。本人与万科于2021年5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是基于经过万科确认的合理交付时间,因此万科单方面延期交付属于违约行为。 相关诉求: 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第十八条 逾期交付责任条款执行。逾期时间从2023年3月27日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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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vk店大欺客
2023-03-21 22: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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