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汤姆大叔 于 2023-5-25 21:41 编辑 物业不公布这21项内容,属违法行为! 业主知情权是业主不被重复收费、不交冤枉钱,享受质价相符的服务,明明白白消费的重要保障。然而,很多小区的物业收费不明不白,公共收益也是一笔糊涂账,因此,业主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物业的违法行为,并非都是 “民事” 违法,是不是还在做梦哪?物业服务中一定存在刑事违法,那么犯罪嫌疑人必须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受害人业主,坚决要求从重从快打击物业领域的刑事犯罪。 案例: 万科物业职员涉嫌盗取、或者支付重金购买业主的个人信息,对业主进行恐吓,而昆明万科物业公司小职员周帅就是犯罪嫌疑人,报案至今,盘龙公安分局没有做出罪与非罪的答复,本案仍旧在侦查中。现在全国公安机构已经开始了错案终身追究的严打措施,周帅涉嫌犯罪的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绳之以法。 那么,在小区事务中,业主享有哪些知情权呢? 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的宣判,给了我们很多启发。 根据判决结果,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提交21大项内容,给业主复印查阅,非常详细! 法院要求: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file:///D:\PROGRA~1\A.JIA\ksohtml2848\wps1.png 小区业主的知情权有哪些? 根据某法院,就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进行的判决编辑: 法院依法判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的规定 判决被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供以下资料给原告 复印、查阅。 一、物业合法收费的法律依据; 二、停车场转包合同,保洁外包合同,保安外包合同,设施维保外包合同,绿化外包 合同,电梯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配套用房出租合同,共有场地出租合同,电梯广告 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相对的营业执照; 三、营业服务费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目;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出租情况及停车位的数量,停车 费缴存收据和财务明细情况,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目; 五、公共场地设施租金广告费,场地使用费,等公共收益账目及其资料凭证; 六、小区的建筑区域总平面图、总规划图; 七、小区的管理规约; 八、物业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投诉机制; 九、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十、二次供水蓄水池清洁记录和送检记录; 十一、小区手扶电梯和升降电梯的养护记录; 十二、小区消防设备设施的年检手续; 十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资料; 十四、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的资料; 十五、代收水电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支明细; 十六、物业人员配置安保、配置巡逻记录; 十七、特种设备年检记录、养护记录; 十八、消防合格巡视记录; 十九、24 小时消控室有资格证人员工作记录; 1二十、对公共区域的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养护记录; 二十一、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情况; 2023 年物业这五笔钱要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小区的广告收益,比如电梯间、公示栏等,物业只是代收; 二、停车费用收益,地面公共区域的停车位,停车费用属于全体业 主所有的,物业需要在每年结束时把钱分给全体业主; 三、物业租房收益,如果物业管理处占有的是公共面积,物业需要向全体业 主支付租金; 四、如果是小区公共区域内经营收益,小区内的摆摊,这些场地使用费也是属于全体 业主所有; 五、所有收入所产生的利息,只要是占有业主公共区域经营所得,就属于全体业主所 有,那么所产生的的利息收入,当然归业主所有。 附:以上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 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 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 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 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 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 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