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万科公司交付排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并符合合同规定房屋的函 沈阳万科永安置地有限公司: 我与贵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贵公司开发建设的万科郁金香花园项目,和平区长白南路214-14号门市。 我于2015年8月初看房时发现,毗邻14号门市的13号门市面向万科出入门方向的外墙被拆除(现已安装卷帘门)。我及时与贵公司销售人员沟通该情况,但贵公司没有给予一个负责任的回复。我继而通过贵公司物业投诉电话、地产投诉电话反映该情况,均没有给我一个负责任的答复。贵公司仅答复,该外墙系13号门市业主拆除的。经审查我与贵公司签订合同,我拒绝接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理由如下: 一、根据贵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合同第十八条规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业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根据合同该等约定可知,(1)13号门市业主拆除的外墙,系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部分,故该业主无权擅自改变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2)13号门市业主拆除的外墙,系公共部位,属全体业主共有。故贵公司向我交付的房屋应当包括该等公共部位。否则,我支付了公摊面积的购房款,却得不到该等公摊面积。贵公司是要变更合同,退我部分房款吗? 贵公司向我交付的房屋应当是完整的,不应是残缺的。应当是包括公摊面积的房屋,不应当是收了公摊面积的房款,却不给我公摊面积的房屋。 另,13门业主拆除部分墙体,是否计入公摊面积,请贵公司核实,并于收到本函件后15日内书面告知我(邮寄地址与贵公司送达《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地址同),否则视为贵公司已核实,该等被拆除墙体已计入公摊面积,贵公司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二、根据贵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格式合同第9条规定:房屋交付时存在质量缺陷的属于出卖人质量保修范围的,出卖人应按照《工程建设保修条例》及时进行整改或维修。除下列情况外,不影响交付:(1)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2)其他严重质量缺陷致使房屋不能正常居住、使用的。经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得知,13门业主拆除的墙体,系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尽管不属承重墙,但在房屋整体结构中,该墙体的拆除必将影响主体结构的变形,系导致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因素。显然,贵公司在不满足上述第9条约定的情况下,向我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我有权依据该条款拒绝接受不符合约定的房屋。 三、根据贵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格式合同第23条第(5)款关于商业的补充协议规定:A买受人不得自行改动商业内外墙结构及消火栓等管道。13门业主自行拆除商业外墙结构的行为,系拆除公共部分、公摊面积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贵公司的违约,同时还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贵公司不仅不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反而对被侵害利益的业主百般搪塞,显然有违诚信。从8月初,墙体被拆除,至今已近半年,贵公司对13门业主的违法、违约行为视而不见,采取放纵的态度,不仅不通过行政机关依法纠正违法行为,更没有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纠正该等违约行为,显然是贵公司丧失诚信的行为。另,贵公司鹿特丹项目的建设、销售过程中,始终、大量、大范围使用“万科”品牌,却不能维护这个国内知名品牌的声誉。 四、2015年12月30日,按照贵公司交房通知的交房时间,我与贵公司交房人员,实际查看了我购买的房屋,发现如下诸多问题:(1)房屋墙面大面积开裂(已拍照);(2)现场发现没有安装电表(已拍照),表内电线搭接不符合验收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据贵公司人员介绍,只有临时电,没有正式送电;(3)室内部分管道没有做防腐、防锈处理,管道没有涂刷表面漆(已拍照);(4)室内踢脚线大面积剥落,不符合验收标准(已拍照);(5)卫生间没有安装电灯,甚至没有控灯开关;(6)电话现或有线电视接线,没有安装盒盖,线头在外面裸露(已拍照)。上述交验情况,让我深感遗憾。作为一个国内知名企业,将有如此多问题的房屋向业主交付,贵公司真的没有愧疚吗?将如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向业主交付,完全是不负责任的!!! 综上,请贵公司领导慎重考虑我的诉求,并尽快给我处理意见,尽快整改及维修,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向我方交付,并承担逾期交付期间的相关法律责任,避免事态升级,避免给贵公司、“万科”品牌造成损失。 此致 万科鹿特丹业主 2015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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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沈阳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6-01-05 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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