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汤姆大叔 于 2023-6-23 18:30 编辑 刚刚看到万科物业的新业务,鼓捣业主提前“预付”物业费! 而且是预付三年的物业费,万科物业朝不保夕,日子难过哟! 请问万科物业,你们知道 “现金预存” 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这是万科物业非法开设“金融储蓄”业务!!引诱业主提前支付 物业费,万科昆明物业吃了熊心豹子胆,真的是好大的胆子哟! 如果万科物业认为其行为合法有效,就请拿出相关的法律依据! 1、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协商,形成的决议; 2、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明文规定。 3、万科物业就是设下陷阱,当业主物业费已经完成“法定”义务, 而多余物业费闲置在万科物业账面,被万科物业给予所谓业主个人 “预存”的方式,开设非法金融账户,逃避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 自此,万科物业就已经涉嫌非法占有、挪用业主的合法财产。 而昆明市内的很多小区业主没有与万科物业有《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万科物业你真的以为这些现金一旦存入 万科物业的账户,就属于万科物业所有了?以解开发商燃眉之急, 万科物业,你做梦吧! 请把《民法典》《刑法》仔细看看! 万科物业所有合法行为,仅仅限制在以下 法定依据范围之内, 1、乙方万科物业 与 甲方业主大会的合法约定; 2、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明文规定。 如果没有以上依据,万科物业必须立即停止《刑法》明文禁止 的侵犯业主财产的犯罪行为,停止占有业主财产的一切活动! 否者,业主进一步采取行动,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没有与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万科物业自己搬一张桌子,就号称万科物业? 开始行使 “权利”,开始扫地运垃圾、没有协商、没有约定,业主就得交纳物业费? 万科物业都开始把现金大把大把的装进钱包里,然后,啥子 “表妹” 副总都上任了!!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哪?法律依据哪?万科物业小组长——周帅,想的多美哟! . ——————————————————————————————————— . 万科昆明翡翠业主: 关于万科物业的小职员,故意泄露你的个人隐私一案, 本案不属于不告不理和刑事自诉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是不可以撤诉的, 只要是辖区派出所已经受理,就必须一查到底,必须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本案涉嫌的法律关系: 1、非法进入国家信息数据库,窃取、出售业主的个人信息; 2、为了利益最大化,行政机构官商相互勾结,利益交换; 3、为了非法窃取业主的不义之财,恐吓、威逼、胁迫业主; 4、等等违法犯罪行为。 必须依法将向不法商贩、私营经济实体故意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如果昆明市没有独立于中国之外,哪国家的法律、法规昆明市行政监管必须依法执行。 必要的时候,业主可以向公安部直接控告!除非昆明市独立,不受中国管辖了!! 楼主如此劳累、奔波,作为法治国家,完全不能接受!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了? 综上:业主经常遇到的以下难题, ①业主不争,不代表就可以抢;②业主善良,不代表就好欺负; ③业主理解,不代表就可以接受;④业主不惹事,不代表就怕事; ⑤业主讲道理,不代表就不会翻脸;⑥业主让步,不代表就可以得寸进尺。 所以,万科物业,甲方业主做人是有底线的,乙方物业做事,也必须要有规矩! ———————————————————— 阅读了万科物业小职员给出的以下信息: “ 端午节免费给业主送粽子”, 万科物业,你们支付购买粽子的钱, 如果未经甲方业主大会协商同意, 绝对不得进入物业费会计账目, 业主一旦发现立即清算,并且必须全资退赔。 业主的物业费,并不是你想怎么花,就敢去支付, 想的好美哟!业主的现金,万科物业要想支付, 必须依法从业,必须要有业主大会的同意! 小职员把《物权法》《刑法》仔细看看! 如果不想去坐牢,那么必须依法从业! 业主没有业委会、物委会一样监管万科物业, 绝对不是万科物业可以为所欲为!想的美!!———————————————————— 万科物业民办“高干”、小小班组长、小职员——周帅! 你已经涉嫌非法获取业主个人信息,也请你尽快去自首! 你不就是万科物业最底层的小组长吗?白送,业主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