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西安万科城业主,我遇到的问题是这样的: 合同约定收房时间是2015/12/31 2015/12/27 接到通知,去万科城收房,发现质量问题,且当场无法解决,因此无法收房。工作人员表示会尽快处理。 2016/1/10 接到短信通知说问题处理完成,再次去万科城,发现问题未处理,工作人员表示该问题一定会处理。 2016/2/22 一直未接到通知,致电万科400客服后,接到工程师回复,目前预计问题2月底可以解决。 目前延迟收房已经成为事实,在与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涉及违约金以及物业费相关事宜。 根据合同,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交付的,应由出卖人修复后再交付;交付日期逾期的,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应予免除。 目前我无法联系到对应处理人员,因此麻烦联系相关人员处理,谢谢 =================================================================== 参考: 西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第十一条第(四)节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 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 自查验次日起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第十二条1.(1) 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 1(1) 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 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 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 1(1)项中的比率)。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