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汤姆大叔 于 2023-8-6 07:52 编辑 万科物业收费项目 《安全秩序服务外包》没有合法依据! 曾于 2022年9月13日发表于万科官网,至今没有回复 习主席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重要讲话: "任何我行我素唯我独尊的行径,任何搞霸权、霸道、霸凌的行径,都是根本行不通的,不仅根本行不通,最终必然是死路一条"。(长达五分钟掌声) 业主的诉求: 万科金域缇香小区开盘10年了,必须交由合法审计机构依法审计物业成本!物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乙方,必须依法向合同甲方全体业主公开法定的所有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拿走的现金必须退出来,一分钱不能少。 至今小区业主《宪法》规定并依法保证的人身权利在哪里?在中国法制史有一笔重彩,就是清末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本案在国内外华人中差不多家喻户晓,特别是慈禧太后亲自监督审判。而昆明物业法定的监督机构又是谁?积极的作为了吗? 可是我们从1949年新民 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的今天,业主入住小区10年了,多数时间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一年了,业主竟然不知道成员是谁?负责人是谁?联系电话?办公地点?如此不作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真的?还是假的?幕后黑手是谁?业主民事主体的合法诉权怎么去实现?又是谁在管理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 诉权这是业主最基本的又是《宪法》保护的人身权利,如果最基本的诉权都没有?业主怎么去实现对万科物业的依法监督权?辖区行政机构、昆明万科物业,你们的胆子太大了! 2021年2月5日昆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做好物业服务有关事项公示工作的通知》,昆明市的很多物业企业已经在小区内公布上一年度的物业成本。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这条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的规章公布已经有十九年了,万科物业企业什么时候遵守了以上规定,昆明的监管机构在哪里? 什么时候主动向小区业主公开过你的物业成本,自己看清楚哟,这条规章没有对 “包干制” 或 “酬金制” 明 确 做出可以不公开物业成本的限制性规定,这可是物业企业从业的强制规范。看来万科物业硬是要把自己拉入违法企业的名单?完全是地地道道的在自我感觉良好,在搞霸权、霸道、霸凌的行径! 距离昆明市住建局限制的3月底的最后日期不远了,业主拭目以待! 如果故意搞霸道、霸权、霸凌,习 主席说了:最终必然是死路一条! 万科金域缇香小区开盘10年了,第一次有机会阅读到了加盖万科物业公章的小区的财务成本报告,在报告中有一项支出,就是《安全秩序服务外包》¥195万/年,万科物业10年这项支出应当是¥1950万,业主最想知道这是什么项目?业主得到了什么样的服务?业主得到了什么样的实惠?外包的原始合同在哪里?支付这笔¥195万的巨额费用,合法依据是什么?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还是和业主的约定?又是一年五个月过去了,万科物业有什么理由继续隐瞒? 物业企业的收入必须是合法的,简单归纳如下: 第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物业企业的收入(《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行政规章规定属于物业企业应得的收入(地方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 第三、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法收入,《合同》生效必须具备法定要件; 第四、除以上构成要件之外,万科物业没有其他合法依据。 而什么是有效的《合同》,《民法典》明文规定: 1、其中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行为能力,这是《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对于物业企业的资质,必须通过合法登记完成; 2、《合同》甲方业主当事人,必须通过业主大会的授权,才能完成物业与业主协商一致的必要要件,选举合法性必须是通过监管部门的许可,才能具备法定签约的合法要件。 3、合法的业主委员会,必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如果甲方当事人的业主委员会任职期满,被监管部门注销了资质,就不具备《合同》甲方当事人合法资质的法定要件,《合同》缺少当事人的合法监管,《合同》无效,如果认定《合同》继续有效,那是自欺欺人,没有法律依据。 4、万科金域缇香甲方的合法民事主体“物业管理委员会”至今在哪里? 而万科物业合法收入的基本构成要件如果不存在了,那么物业企业收入的合法性就存在悬念了。如果没有合法的经济来源法律依据,那么为万科物业装在口袋里的就是非法收入,那是必须要吐出来,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万科物业真的以为没有业主民事主体业主大会协商认可的收入,万科物业就可以随便把业主的物业费全额装进口袋里,那是做梦!该吐出来的钱财,如果不吐出来,可能涉嫌《刑法》以下的罪名:“贪污”、“挪用”、“非法占有” 等,等待万科物业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们只能是去坐牢! 万科物业金域缇香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在甲方没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质,没有合法依据,特别是《合同》第六、十五、二十六条的约定,存在侵犯业主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无效约定,那么万科物业企业的管理们,对于存在严重争议的条款,如果继续装蒙,除了证明万科物业企业是违法企业,还能证明什么?违法就要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必须提醒万科物业企业的管理们,违法和非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具体的解读你们自己有法务。万科物业,我之前的帖子已经提到物业的小职员月薪才¥2000多元。借用此笺之际咱们不需要掰扯!只能说万科物业太心黑了! 如果装在口袋里的钱没有合法依据,必须要吐出来的,而所谓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合法员工工资,计算的标准因为没有了业主大会和万科物业的协商机制,那么唯一的合法依据就是地方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工资最低收入标准。超出标准的收入都属于非法所得,必须吐出来,《合同》甲方当事人存在要求乙方当事人必须吐出非法所得的可能性! 在万科物业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如果约定所谓的 “包干制” ,前置条件是必须公开物业成本,这也是 “包干制”《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如果万科物业不公开物业的成本,在《合同》里面暗藏玄机,故意侵犯甲方当事人业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那么 “包干制” 涉嫌违法不能成立,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万科物业如果不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涉嫌欺诈,那不是民事责任,如果涉案金额巨大,那是刑事责任!要去坐牢的! 小职员周帅之流,你们一定都听说了,全国的政法系统已经开始了整顿,彻底清除害群之马。而那个为周帅提供业主家庭成员信息的 “警察” 是谁?那个收取巨额现金,向周帅出售业主信息的又是谁?前一篇帖子已经告诫周帅,万科物业不会承认你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希望你能自觉的向受害业主道歉,争取谅解。 但是,你并没有自觉的去做,够牛的了,似乎用你浑身的 “勇气” 在向业主示威,其结果只能是害了你自己。至于业主会不会追究万科物业的职务违法行为,那是业主的事情,你不必抱有任何侥幸,对于混入警察内部的败类,业主为了依法治国,为了清除害群之马,业主必须要依法追究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责任,这是业主的权利,而本案的刑事追诉期届满还早,现在业主以牙还牙的机会来了,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周帅有人为你垫背吗? 那些工资只有¥2000元叫苦不迭的万科小职员,一旦完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依法成立,金域缇香小区具备了《合同》甲方民事主体当事人与万科物业对话协商机制的时候,你们应当相信:业主的物业费是怎么使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一定会限制万科物业的非法暴利行为,限制物业非法的物业成本,业主也一定支持小职员们合理合法的诉求。 万科物业周帅之流小职员,不要用你的脚丫子去踢业主的钢板,只会是头破血流, 业主不要小职员周帅了,不要死皮赖脸的混在万科! 在线观看帖子的万科职员,你们应当从刑事犯罪嫌疑人--周帅的事件中汲取教训,和业主多多的交流,必须是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不能用违法的手段,特别是非法进入国家数据库,偷窥业主的个人隐私信息,更不能恐吓和糊弄业主!为周帅提供业主信息的小警察,业主一旦报案,你肯定是被周帅害惨了!饭碗不保了! 昆明万科金域缇香小区物业: 请你自觉按时履行政府行业监管部门要求,依法依规的合法从业,必须实事求是的公开小区物业成本!也请你们自觉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忽悠! ———————————————————————— 以下是曾经在万科官网发出的帖子 万科物业至今没有接受业主的监督!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864号 第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恭请昆明万科物业分公司财务直接回答以下问题,万科物业财务如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需要承担国家刑事法律责任。 保洁维护服务人员 行次22 本年数为 ¥63,501.07元 保洁维护服务外包 行次29 本年数为 ¥890,470.37元 以上数字叠加涉案保洁支付全年等于: ¥953,971.44元, 每月支付:¥79,497.50元 业主了解到的是:其中一个保洁工负责两栋楼,12栋楼定员在6人,地下车库有1人,小区地面保洁工2人,保洁服务外包定员编制9—10人,在而小区内保洁工每个月30天的全勤工资只有¥1800元,按照保洁工10人计算全年¥216,000元,那么全年支付¥953,971.44元,差价是:¥737,971.44元,这笔钱是怎么使用的?恭请万科物业的财务拿出外包服务合同,支持以上结算公示的数据? 以下人员的人工费用: ①保洁维护服务人员+②公共设施维护人员+③客服服务人员+④综合后勤服务人员, 安防机电服务人员,行次分别为22、24、25、26。 人工费2020年以上四项相加涉案总额等于:¥2,016,836.81元。 平均每个月物业的人工费¥168,069.74元,包括小区内保安、办公室文员、维修工、监控室等员工在内,员工的总数共30-32名职员,按照30人计算,物业员工月平工资:¥5602,33元。以上人工费的统计不包括社保费在内。 万科金域缇香物业小职员当着物业经理白如霞的面诉苦:他们的工资只有¥2000多元,这个差距太大了?也太离谱了?恭请万科物业的财务,请你拿出人工费有员工签收的工资单、银行卡转账凭证作为证据支持以上公示的人工费结算数据? 安全秩序服务外包:行次为28,涉案金额为:¥1,948,514.58元 新“设立”的收费项目,“安全秩序服务外包”,百度最新出版的《汉语词典》都找不到解答,公元1716年发布的康熙大辞典也没有,请教万科物业公司这是什么服务?业主得到和享受到了什么样的服务?有合同约定的吗?需要一年近人民币¥200万元的人工费?金域缇香小区的业主得到的服务哪些属于“安全秩序服务”,恭请万科物业的财务拿出本项外包服务合同,支持以上结算公示的数据? 以下选择较大的数据提出来,对此费用业主也有异议? 维修物耗及工程使用费用:行次为34 涉案金额为¥297,667.96元 行政后勤及营销费用: 行次为46 涉案金额为¥190,851.55元 财产费用: 行次为56 涉案金额为¥35,768.81元 其他项目服务成本: 行次为68 涉案金额为¥15,000.72元 太阳能电费: 无行次 涉案金额为¥428,550.98元 (太阳能电费,业主已经支付了¥15元/吨的水电费,不属于业主物业费应当支付的费用,万科物业没有单独立项计算,这是为什么?忙的晕头了?可是业主不会糊涂的!典型的弄虚作假) 三、法院判例认定的业主知情权有哪些? 物业不公布这21项内容,属违法行为! 业主知情权是业主不被重复收费、不交冤枉钱,享受质价相符的服务,明明白白消费的重要保障。然而,很多小区的物业收费不明不白,公共收益也是一笔糊涂账,因此,业主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物业的违法行为,并非都是 “民事” 违法,是不是还在做梦哪?物业服务中一定存在刑事违法,那么犯罪嫌疑人必须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受害人业主,坚决要求从重从快打击物业领域的刑事犯罪。 案例: 万科物业职员涉嫌盗取、或者支付重金购买业主的个人信息,对业主进行恐吓,而昆明万科物业公司小职员周帅就是犯罪嫌疑人,报案至今,盘龙公安分局没有做出罪与非罪的答复,本案仍旧在侦查中。现在全国公安机构已经开始了错案终身追究的严打措施,周帅涉嫌犯罪的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绳之以法。 那么,在小区事务中,业主享有哪些知情权呢? 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的宣判,给了我们很多启发。 根据判决结果,贵阳市某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提交21大项内容,给昆明市的物业公司的行政监管机构查阅,非常详细! 法院判决要求: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小区业主的知情权有哪些? 根据贵州省贵阳市某法院,就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进行的生效判决编辑: 法院依法判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供以下资料给原告复印、查阅。 一、物业合法收费的法律依据; 二、停车场转包合同,保洁外包合同,保安外包合同,设施维保外包合同,绿化外包 合同,电梯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配套用房出租合同,共有场地出租合同,电梯广告 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相对的营业执照; 三、营业服务费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目;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出租情况及停车位的数量,停车 费缴存收据和财务明细情况,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目; 五、公共场地设施租金广告费,场地使用费,等公共收益账目及其资料凭证; 六、小区的建筑区域总平面图、总规划图; 七、小区的管理规约; 八、物业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投诉机制; 九、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十、二次供水蓄水池清洁记录和送检记录; 十一、小区手扶电梯和升降电梯的养护记录; 十二、小区消防设备设施的年检手续; 十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资料; 十四、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的资料; 十五、代收水电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支明细; 十六、物业人员配置安保、配置巡逻记录; 十七、特种设备年检记录、养护记录; 十八、消防合格巡视记录; 十九、24 小时消控室有资格证人员工作记录; 二十、对公共区域的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养护记录; 二十一、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情况; 2023 年物业这五笔钱要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小区的广告收益,比如电梯间、公示栏等,物业只是代收; 二、停车费用收益,地面公共区域的停车位,停车费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需 要在每年结束时把钱分给全体业主; 三、物业租房收益,如果物业管理处占有的是公共面积,物业需要向全体业主支付租金; 四、如果是小区公共区域内经营收益,小区内的摆摊,这些场地使用费也是属于全体 业主所有; 五、所有收入所产生的利息,只要是占有业主公共区域经营所得,就属于全体业主所 有,那么所产生的的利息收入,当然归业主所有。 附:以上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 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综上:以上异议,只是业主在有限范围内,简单的阅读之后讨论得出的结论,恭请行业监管机构、万科物业公司,依法出示证据,支持物业成本核算的数据,如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万科财务必须承担国家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以上涉案仅仅是2020年的小区财务数据,也是小区开盘10年半以来第一次阅读到详细的财务信息,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业主等待万科物业财务的公开回复也有3年了!谁在负责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国家对物业管理并不是空白,所以有今天,完全是地方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的不作为造成的! 对物业监管部门的异议:物业的监管部门每年都在为物业评先进,而合同甲方业主什么时候参与过?又是什么时候允许发表过自己对物业的意见?没有业主的直接参与,政府监管部门数据的真实性,不能不说大打折扣! 郑重声明: 对以上文字的真实性,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