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地产垃圾收集点选址不合理不按**不公示投票结果,强行动工,擅自更改小区绿地建设垃圾投放点,侵犯业主权益!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绿地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管理,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改变绿地用途,不仅需要规划、环保部门的审批,还需要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