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万科领导: 作为一个奋斗在二线城市,又没工作几年的基层员工而言,东拼西凑了首付,并在杭州万科大家世纪之光选中了一套房,我选择在万科购房,是因为万科是一家大型的、规范的公司,我非常推崇万科管理层致力于建设简单、透明、阳光的企业文化。 现在我面临的问题是: 2016年2月去售楼处看房,基于各地房价都在突飞猛涨,当时就交了定金,后续又交了2万所谓的回款保证金,但是销售并未告知必须使用贵公司指定的合作银行按揭贷款。 咨询各银行后最终选择了招商银行做按揭,因为相对贷款利率较低,并与3月中旬去签约中心按期支付了首付,签订了购房合同,提交了招商银行贷款预审单,签约中心也未告知招商银行不能做贷款,后续也将购房合同寄往银行客户经理处。 在办理银行按揭时,因需开发商提供部分公司资料,故沟通多次但都无果,销售老总理由是公司有内部规章制度无法提供,且不接受非合作银行贷款,后来发现这些资料都存放于售楼处。 3月底在收集完相关资料并取得银行贷款额度后,得知贷款需办理完商品房预告登记后才能发放,于是再次向开发商要求提供办理预告登记材料,购房合同中也指明出卖人有义务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但多次交涉皆以非合作银行和公司内部规章等理由拒绝。 因此,现僵持于预告登记无法办理导致银行贷款无法发放,并导致2万回款保证金无法归还。 请问相关领导贵公司怎么有权来规定客户在哪家银行贷款?是否违反了消法、违反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力?如果客户能在银行享受更对的优惠而在万科做不到的话,那么万科的企业价值何在?希望能提供合理的解答! |
沙发
杭州万科客户关系中心
2016-04-08 18: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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