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2021年4月入住新房个把月即出现房屋漏水问题,期间历经几次整改无效后,最终于去年中旬与工程维保方协商签订整改协议,协议中明确整改及赔付方案,期间也按要求提交资料并收到部分赔付款项共2笔。2022.12月底整改工作大致完成,按约定地产维保方需将剩余未支付到位的部分尾款给到业主完成所有约定赔付。但地产工程维保部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如频繁更换楼栋工程师却从不知会业主也没进行清晰的整改事宜交接,导致业主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新工作人员重新确认反复核实对接之前约定事项),至今10个月迟迟未将早先业主与开发商双方盖章签字确认过的协议中约定的赔付尾款执行到位。现阶段又以法务要求重新签订新的包含不合理条款及表述的和解协议为由,强迫业主必须接受不平等条约,对业主不认同有疑义的内容一律拒绝、不接受、不进行赔付事宜的主动跟进。请问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为何不如约履行还要求签定新的所谓和解协议?其次如果协议内容都是由地产工程维保或法务单方面的强制要求那何来的“协议”,直接改名“霸王条款”是不是更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