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在2023年12月30前至少10天,书面通知业主交付事宜!然贵司并未如约履行,截止到12月22日,贵司书面通知并未正式发出,已违约!其次,在屡次跟贵司所谓管家沟通中,其所表现出来的专业素养极差,随意承诺,不解决任何问题,态度也不行!强烈投诉!希望贵司重视! 合同规则参考: 【(一)出卖人应当在2023年12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入。 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房,视为出卖人已按合同约定条件和质量标准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