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子从去年7月底收房到现在,一共报修了四个地方漏水!次卫整改一次,次卧整改两次,主卫、厨房整改达四次 购房合同约定,第二十一条保修责任“保修期间,因出卖人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由于万科地产及万科客关部门张经理**底整改基本完成后并不保证质保期内不再出现渗漏问题,我要求在房屋漏水质保期内不再渗漏的前提下,按照省物管条例,自去年八月第一次报修到今年九月底最后整改完成,除已赔偿的五个月的实际损失,至少还应该赔偿实际占用房屋其余三个月的租金及物业费和维修期间断续占用房屋六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万科有能力也应该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