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汤姆大叔 于 2024-1-12 09:42 编辑 业主于2014年1月11日收到金域缇香小区物业发来的以下内容: “您好,有一个事想打扰您一下,之前上门走访时您家里没人,所以现在和您微信沟通一下是这样的,缇香交付至今也有12年了,4栋电梯及园区监控设备虽然我们一直有在维护,但是部分重要大型配件磨损比较严重,我们需要使用维修基金对其进行修复,使用维修基金的话需要本栋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后我们才可以向住建局申请使用这笔费用,现在想征询一下您是否同意” 业主答复:“不同意”! 业主的理由如下: 1、《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明文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2、以上法律定义: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 3、那么,限制在“业主共有”指的是全体业主共有,而不是园区内的某单元业主所有。使用依据是:“经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才有权做出使用维修基金的决定。 金域缇香小区物业负责人、全体职员,你们无权仅凭金域缇香小区4栋的业主支持动用维修基金,替代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的法律明文限制性的规定?更无权篡改全国人大的立法。 4、还有:你们的没有出示“大型配件磨损比较严重”行业技术权威部门的技术认定结论?破损配件在哪里? 业主需要亲眼看看!更需要维修配件产地的报价?竞标?等数据?啥也没有,仅凭小职员的一个短信,业主就可以违反《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强制性的规定?物业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犯罪。 【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金域缇香小区的物业负责人,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的约定, 利用职务的便利侵犯业主财产,就属于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行为。 请万科物业金域缇香小区负责人仔细阅读以上文字,立即悬崖勒马, 业主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你涉嫌“单位刑事犯罪”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