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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JC向物业周帅提供业主个人隐私,2024年也该说说聊斋了
汤姆大叔
2024-02-05 09: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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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72
本帖最后由 汤姆大叔 于 2024-2-29 13:54 编辑
昆明
police
向物业
周帅
提供
业主个人隐私,2024年也该说说聊斋了!
《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临时工周帅还想长期逍遥法外?
致万科昆明物业的新春
“贺词”!
提醒万科物业的临时工
周帅,今天是公元
2024年2月
5日,距离一年一度的春节不足一周的时间了,利用这点时间,业主给小肚鸡肠的
临时工周帅
提个醒,周帅认识那
个
police ,他利用职务的便利,向
周帅提供与物业工作无关的业主个人信息、
隐私,事情前后持续
N年,2024年也应该说说聊斋了,
必须为本案画上一个句号了!
临时工周帅因为违反《刑法》明文禁止性的规定,利用职务的便利,偷窥业主的个人隐私,要么周帅进去尝尝坐牢
的滋味,要么
police进去尝尝坐牢的滋味!
绝对不允许临时工周帅继续逍遥法外。《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周帅
认为能拿到只有
police 才能看到的公民个人隐私,为此而得意洋洋的时候,却不知道
周帅
把把自己的饭碗砸了的同时,也把
police 的饭碗砸了。北京某所的一个副所长,因此被判刑4年,这一辈子玩完了,这个案例信息网上都可以查到。
也请周帅摸一下自己的脑门子:
1、如果周帅拿到业主个人隐私的时候,直接支付了巨额现金,那么周帅唯一出路,就是早点去自首,争取坦白从宽和业主的原谅,《宪法》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春节的这几天,那个利用职务之便为周帅非法提供业主个人隐私信息的police,已经触犯刑律,只能接受《刑法》的处罚了。春节的这几天,周帅在家里多摆放4双碗筷,安排police和他的家人一起去周帅家演练以后饭碗丢了,需要到周帅的家里吃饭,这辈子一家四口人就要全靠周帅养活了。
3、咬咬牙!钱生不能带来,死不能带去,当周帅非法获取的业主个人隐私而洋洋得意的时候,就应该想到到会有今天,中国是法治社会,如果周帅还是布尔什维克的成员,就必须自觉遵纪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周帅逍遥法外的日子不可能长久。
4、就凭周帅旅游专业中专生的这点教育,已经证明万科物业后续无人,而周帅早想另谋高就了,你抓紧时间找一份合适工作的机会,现在已经越来越难了,何况周帅还是背负偷窥业主个人隐私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还能不能继续逍遥法外?
5、大千世界只要是有一点男子汉气质的人,都是有仇必报,看看周帅的小样,一副饿死鬼的骨架,特别是周帅的哪点教育,那点墨水能和业主相比吗?也证明万科物业穷困潦倒,无人可以担当万科昆明物业的这份工作了,那不如早点散伙吧!
6、万科物业周帅,就是一个小肚鸡肠的临时工,最好的处理办法莫过于进去吃几年的牢饭,从灵魂深处彻底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周帅别忘了你吃的是业主的、你喝的也是业主的、你养家糊口靠的也是业主!吃水不忘打井人,这是学龄前儿童都已经接受的教育,周帅准备做一个忘恩负义的小人吗? 你不会学龄前的这点教育都没有吧?
7、古训“
君子
爱
财取
之
有道
”
的解读
!
我们国家是法制社会,对于物业与业主之间的任何纠纷,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没有双方《合同》的约定,万科物业别以为可以自作多情,就可以把不应该获得的利益,大着胆子装进自己的腰包里,这可不是“不当得利”,而是“非法牟利”,涉嫌触犯《刑法》明文禁止性的规定,也是利用职务便利的刑事犯罪行为,涉嫌“单位犯罪”,为此拿走的不但必须吐出来,还要换来几年的牢狱,不值得!这辈子都玩完了,为自己的老婆和娃儿想想,以后怎么办?另外前任国务院总理有一句耳熟鸣响的名言,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
这就是“
君子
爱
财”没有错,但是不能违反《刑法》明文禁止性的强制规定,必须“取
之
有道
”!
古人在五百年前的古训
中
都明白的道理,而临时工周帅咋就不懂哪?
业主曾经有一次到昆明万科物业公司,保洁女工主动搭讪业主说,周帅已经调到深圳万科 “总部” 去了,接任 “总部大佬” 的职务,这牛皮吹破了,吹的太大了!肯定是周帅故意安排的!人品有问题!周帅的前任金xx曾经吹嘘他是“总书记”的警卫员,这牛皮更吓人!
万科昆明物业的“能人”比比皆是,就是不懂得业主才是你衣食父母!
那些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与业主约定,不该拿的钱哪里去了。《刑法》规定只要是拿了不该拿的钱,就构成犯罪,不存在为“公”犯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即使还想隐瞒不说,能瞒得过去吗?万科物业昆明金域缇香小区开盘12年,物业的财务从来没有过审计,其实大凡识字的小学生都明白,这是故意的!想隐瞒的是什么?能瞒得过去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明文规定: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也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最后奉劝周帅自己干的事情,干了些什么,你自己最清楚,
公安 检察 纪检 监察可能为你一个临时工小人物去枉法吗?
利用工作职务的便利
,
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
这可是重罪哟
!
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奉劝周帅早点去昆明盘龙分局自首!
做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度,只要是说实话,都有被原谅的可能,
但是如果违法,性质就变了,不怕你骗我,就怕你骗不了我!
就此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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