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269-2为金色商业广场5号楼自带商铺,面积308平米。647万的商铺,打折到431万出售,违规使用做餐饮,据了解现租金接近50万/年,年租金收益11.6%。 因无锡市新吴区金色商业广场5号居民楼与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269-2的五号楼商业用房相连接,距离不足10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小于三十米的区域。 另结合开发商与商业用房业主售房合约中也明确不能用于餐饮。综合上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269-2不具备开餐饮企业条件,但商铺方于23年6月底至物业备案装修开设咖啡店,经物业同意后开始装修,随即店铺方申请注册:新吴区小陈陈烧烤店(现已更名:新吴区小陈陈海鲜酒馆)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物业《管理规约》商铺管理规定第3条约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临住宅商铺不得从事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恶臭、油烟、异味、噪音、振动、热污染、光、电磁波辐射等足以影响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经营项目。 店铺从咖啡店变更为烧烤店、酒馆,未同相邻业主有任何沟通、说明,烧烤店、酒馆均以晚间经营为主,存在烧烤异味、划拳喝酒的噪音等污染,将直接影响相邻业主夜间休息,严重侵害业主权益。 商家现强行开业。综上所述,物业应采取措施禁止此商铺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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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8: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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