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毕瑾雯与贵司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全额合同款。 本人本应按合同第十一条(一)“出卖人应当在2022年12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进行收房。 但据贵司于2021年12月6日发出的《万科抚仙湖项目顺延交付公告函》:“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6月11日发布……E01地块已于6月11日全面停工。” 随着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政策的清晰,贵司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的停工已于2022年4月复工。 至此根据“《商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出卖人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即,自2022年4月,累计顺延交付6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推算,贵司应于2022年10月完成本人房屋交付工作。 截止至今,贵司仍未通知本人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经本人与贵司负责交付的员工联系,了解得知贵司自2024年春节假期结束,E01地块的施工现场并未复工,且无明确复工及交付时间。 本人认可“万科”品牌,想继续履行合同。请贵司尽快给与E01地块复工时间及交付时间。 盼复为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