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晚上,我们车停在小区微型车位,接到物业电话,经沟通后,物业明确表达“那你就不用挪了”,我方表示“好的”,即挂断电话。 凌晨1点左右,我方有事出去开车时,发现物业在承诺无需移车后擅自进行锁车处理,且未张贴任何联系纸张。我方迫于无奈只能自行开锁,此后4月15日,我方再次进入小区车库时,发现物业在未告知我方且无任何规则支持下进行车辆拉黑处理,导致我方车辆不能进入小区。 综上,物业明确无需移车情况下擅自锁车,滥用权利限制业主用车自由,且在无任何经公示同意的规则之下,将业主权利自救行为扭曲以“业主暴力开锁”理由,擅自限制业主车辆进入小区。侵犯业主权利。 至今未能向我有合理合法解释。 要求:1.行为人上门向业主道歉; 2.恢复车辆粤w4e969进入小区车库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