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汤姆大叔 于 2024-6-8 20:23 编辑 在即将迎来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金域缇香小区业主与物业的《合同》纠纷” 本业主利用一切时机,对物业违法从业行为,做一点努力劝解,完成依法治理小区 我向以宋xx“经理”为代表的金域缇香小区物业,提供了完整的物业管理法规,包括: ①《物业服务合同》②《民法典》③《物业管理条例》④《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⑤《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这些法规都要求宋xx“经理”以及你的团队,都必须依法从业。非常遗憾,业主但是没有等到物业依法从业和依法治理小区的保证。 特别是物业财务一年一审计的规定,这是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制定的物业行业从业的强制规范,宋xx“经理”都没有照办,这不仅仅是违法从业,更是侵犯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知情权,还侵犯了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业主承诺:凡是宋xx“经理”需要,且没有收藏的国家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业主都可以重新为宋xx“经理”提供阅读和备份。 而业主从2023年5月开始,在和宋xx“经理”一年多的时间交涉中,不能就依法治理小区达到业主的目的,其实,只要是没有万科昆明物业的直接书面文字证明,宋xx“经理”在万科金域缇香小区履行职务没有任何的依据,不能代表万科物业在小区内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因为没有《合同》约定,业主怎么维护权益?你从何而来?你又依据什么自称物业收取业主的物业费?属于业主的物业服务费,是不是可以随意挪用?你的手伸的越长,越危险!小区开盘13年,万科物业从小区业主身上非法敛财¥1.5亿元人民币。可以当面查阅! 业主还掌握有对万科物业不利的关键证据,业主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了。借用此笺之际,业主敬上一句,苦海无边回头是岸,法律责任宋xx“经理”承担不起。 2024年6月3日阅读的《国际投行研究报告》撰文 万科成都陷入多个法院的强制执行案! 法定代表人陈冶希被限制高消费不得乘坐高铁、不得乘坐飞机、不得去夜总会消费。 不懂规划、不知节俭创业、盲目跟风、花天酒地、挥霍无度,就是现在房地产业的诟病。 房地产正在反弹,记得前年有人问我什么时候房地产是底部,我说等标杆企业万科身体出大问题了就是底部了,所以万科从活下来到被救活的话,那就是底部了。但从万科最近的情况下,要救活也是不容易的,因为这几年积累下来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房地产不可能今天ICU明天KTV,对于万科来说,更是首先要修复积累下来的各种病,踏实为人民服务,万科成都和西部就是万科的一个缩影,万科也是房地产企业的缩影。 在盘龙区法院起诉万科物业,已经历时4个月了,于2024年5月23日接到盘龙区法院的通知,该院所有起诉业主与物业的纠纷,他们审理全部日期延后,等待开庭审判的“统一标准”。我当即决定找盘龙区法院院长投诉,立案庭收案李法官告诉我,和院长见面就说是“物业纠纷” ? 遗憾盘龙区法院301房间因为不是接待日,办公室锁门。 那么一个新问题来了,现在的万科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没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那么对这种鼓捣业主强迫业主接受万科物业推行的所谓“服务”行为,业主认为,这是否属于被迫、被动接受呢?“万科物业” 收取物业费的具体行为,业主是否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院没有答复。 那么,万科物业违法从业,是不是业主还要根据所谓的“事实合同”支付物业费哪?业主支付物业费的行为,不等于承认和支持万科物业所谓的提供物业服务的非法行为,业主的支付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保护和支持。万科物业这样强买强卖的行为,没有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法律依据的支持? 本帖从2024年4月24日挂在万科官网,至今已月余,然而没有收到任何万科物业官方的答复,这是业主的家,周帅甚至不打招呼就敢给小区“派驻”物业所谓的负责人宋**,金域缇香小区的负责人,是派驻?还是利益交换?这么大的事情,至今万科物业同样用沉默的方式对付业主,等于证明了万科物业明明知道这种侵犯业主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违法行为的存在?等于承认了万科物业知道了他们在故意知法、违法、犯法,业主并非可以继续忍受,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司法、行政监管机构在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机构里,不是摆设,你们等着吧! 业主依法必须交纳物业费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与业主没有 [合同] 的约定,违反以上法律的规定, 物业公司强买强卖的收取业主物业费,属于违法行为。 金域缇香小区物业的宋“经理”: 至今你不能证明你是万科物业派驻金域缇香小区的物业负责人?那么,你收取和支付、转移业主的物业费,属于非法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明文禁止性的规定。业主有权力依法追究宋经理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在业主提交的证据对万科物业不利的时候,他们会以和你没有签约为由,推得的干干净净,这是民营、私营企业最常见的小伎俩,包括某些行政监管机构都是这样的。 而你没有与业主《合同》的约定,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从你上任至今,你没有公开小区物业的财务审计,你动用业主的物业费现金,你又凭什么去向业主解释清楚?如果万科物业、还有那个周帅和你对天发誓,又拿脑袋像你担保,只要是没有文字并盖有法人印章的书面记录,这些都是废话。 小女生的胆子太大了,其实你把你自己捆 绑到了物业行业的黑恶势力团伙里面了,你看看黑恶势力的法律定义,你在小区物业强制推行所谓的“物业服务”,就是强买强卖,就属于法律界定的黑恶势力团伙的黑恶手段,法治国家允许强买强卖?你可以自己去找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科班生仔细去问问。 小区产权是业主的,是否接受“物业服务”,必须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公民利益的基础上(最早是《民法通则》的规定,现在是《民法典》的规定),由业主与物业公司约定,不能是物业的单方行为,不能没有协商一致的强买强卖、强制式的“物业服务”,只要万科物业公开说一声,物业提供服务了,业主就要必须支付现金? 不管有没有《合同》的约定,业主都必须支付“物业费”? 是不是只有准备卸任的周帅说了算? 本人郑重声明: 不能接受没有《合同》约定强买强卖的鼓捣物业服务,4月开始,拒绝缴纳物业费。 宋“经理”女士: 我把国家最重要的强制规范告诉你,就是你没有全国人大立法的解释权,别说是你,即使是云南省人大及所属的各级人大都没有解释全国人大立法的权力。你以为这样就可以限制业主的权力?你大错特错!你更没有制定和限制业主《宪法》授权的公民权力。 你唯一的权力就是直接表态,是否同意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果不同意,那么,小区所有权是业主的,你只能尽快搬离小区!假冒全国人大立法的授权,你承担不起这个法律责任,因为万科没有公开承认对你的委托,那么,你的个人财产不能清偿业主财产的损失。如果你看不懂,可以向法学专业人士请教。 我看宋“经理”知道《民法典》规定了一个“事实合同”就如获至宝,真的是不懂装懂,害人又害己! 那么,我告诉你,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只能由全国人大负责解释,地方各级人大立法,由地方各地人大负责做出解释,这是国家《立法法》规定,你把你自己看的太伟大了。 给你个建议,还是亲自去一趟北京,请求全国人大为你做一个没有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是不是有效“事实合同”的立法解释?这样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还有,并非你说现在的“物业服务”是“有效的”事实《合同》,你就可以向业主伸手要钱了,净做美梦!你坚持“事实合同”的结果,就是陪的你个人倾家荡产。 宋“经理”,对你个人理解人大的立法出现错误不要紧,但是,宋“经理”你不能限制业主《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你让业主接受所谓的“事实合同”,就是你个人制定和限制业主权利的“立法”行为,也就是你个人在制定业主的“强制规范”,这就是你无法无天,所造成业主财产的损失,你宋“经理”的所有个人财产全部用于赔偿业主损失,你赔得起吗? 提醒你一句,万科物业现在也没有公开承认对你派驻金域缇香小区的“任职”,程序是合法有效的?你的任职没有合同约定,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本业主在提醒宋“经理”,万科物业单方对业主规定的物业费价格,因为程序违法,未经过全体业主双过半的同意,也属于无效约定。本业主将在法院恢复审理业主和物业纠纷时候,立即提出向你索赔的诉讼! 以下是公开提醒小区万科物业的宋“经理”: 你最近说的比较多的话题是:凡是我找到你谈到的物业纠纷,你都给我解决了,准备与你核对一下,你解决了什么问题?而解决的问题,是不是我个人的差错?还是万科物业欺压业主的问题?案例如下: 案例-1:万科金域缇香小区物业做贼,偷偷的篡改了我的产权登记所有**属关系的姓名,这是万科物业耍小聪明,以为更改了我的产权姓名,我就不是业主了,万科物业小职员就可以肆无忌惮的限制我说话了?这是万科物业在耍小聪明。 案例-2:【万科物业】尊敬的业主:2栋2单元****房 相关费用未缴清,合计588.40元(逾期未缴纳将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生成违约金)本案是你们的差错,悄悄的篡改热水费数据,企图从我一个71岁老人手里“创收”¥345元现金,你们承认了过错,我都算了,你为什么还要在我的面前展示“冒领的服务业绩”,我沾了你好大的光? 案例-3:你是2023年4月,万科金域缇香小区物业对业主隐瞒,偷换了全体物业职员,至今没有任何业主接到更换物业职员的通知,如果业主更换物业,法定程序需要双过半的数据才能生效,而你是怎么来的?万科换人可以招呼都不打都换人了?业主不去介入万科物业的内斗,争风吃醋,但是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更换物业的行为,那是必须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小区是业主的,不需要万科物业替业主做主。 案例-4:从你到任的第二个月,我就带上小区内N个业主找你,比如大名鼎鼎的“田园”老板,还有苏北新四军老兵、山西上党八路军老兵、东北抗联老兵的退休子女,找万科物业商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年多过去了,你愿意非法从业,没有给出具体的答复。签订《合同》还需要我去法院起诉万科物业才能解决吗?但是你代表万科物业,选择了违法从业。 案例-5:你的职员在岗不上班,小区的2号大门进出口岗亭里空无一人值班,原来是你找来的职员躲到一旁阴凉处喝茶,这就是最近的案例,其实问题没有解决,业主仍旧可以经常看到岗亭无人值守,这也算是我又沾了你的光? 案例-6:地下车库5--6栋之间的地面修补,这是万科物业砸烂的,不该修复吗?与你宋“经理”说了几十次了,一直不理不睬,看到烂兮兮路面,都感觉恶心,这也是我提交的万科物业不作为,你宋“大经理”积极的为业主“服务”? 案例-7: 自从2023年5月第一次与宋“经理”直接面对面,在所有需要立即整改的诉求中,其中万科物业财务的审计,这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明文规定的业主知情权,就是万科物业财务必须立即依法审计。 而从万科物业已经公开的金域缇香小区财务报告中,每年收入为¥9.063.762万元,而故意隐瞒不报的还有每年“安全秩序服务外包”涉案¥194.8万元哪里去了?故意隐瞒不报的还有每年将近¥463余万元财务收入,如果扣除物业每年的实际财务支出¥370余万元,万科物业每年从金域缇香小区实际“获得”¥1194万元。 开盘13年,万科物业从金域缇香小区业主手中非法获得¥一亿五千万现金,如果对数字还有异议,那么必须依法无条件的审计,必须依法无条件的满足业主的知情权。可是又是一年过去了,宋“经理”不理不睬。 这不是对业主知情权的藐视,而是严重违反和藐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这是物业公司从业绝对不允许的,万科物业胆子太大了。拿走了不该拿的业主现金,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可以获死缓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处罚。 (业主想看盖有公章的万科财务报告,可以预约)。 案例-8: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对“事实合同”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就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成立”。 —————————————————————————————————————— 以上《民法典》对事实合同的具体规定,前置条件必须是一方履行了“事实合同”,而另一方同意了,事实合同才能成立,本业主奔波了数年,已经说明对故意损害业主利益的所谓“事实合同”不同意,比如万科物业对你的物业服务成本公开报价了吗?扫地、运垃圾、绿化你支付多少钱?万科物业必须对业主公示《合同》,你公示了吗?业主同意吗?人工费你支付多少钱?等等!在万科物业财务根本不透明的情况下,业主不是 S B,任你忽悠!绝对不会同意所谓的“事实合同”,万科物业净想美事了。 案例—9:以上分类解说的实况,全部都是需要宋“经理”必须依法从业,我拿出来的诉求,全部都是需要万科物业满足小区业主知情权,却又不可推卸继续延误的物业工作,没有我个人的一个案例吗?这是你宋“经理”做错了,是你违法从业,到头来还是我沾了你的光?这样的强词夺理,有点罕见哟! 借此笺之际郑重声明: 我,71岁的老人,为了权益绝对不接受一抓一大把的万科物业“经理”所谓的“好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