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也属于业主共有,仅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而地上停车位与绿地、道路和公共场所很难有明确的界限,业主无法区分,很容易引起误判和误解,造成社会矛盾。 而且,划定地上停车位基本不需要增加成本,而产权归开发商,这样必然鼓励开发商多划地上车位,减少绿地、公共道路和活动场所, 从而降低小区的品质,影响公共环境。“开发商售房后,有可能不再存在,或者不再在开发地经营,对停车位往往很难做很好的管理和维护,导致小区环境质量下降”,李国清介绍,将地上停车位归属全体业主,由业主自行管理更加长远、更加合适。 |